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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3〕29号

发布日期:2023-07-28 15:15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329

 

温州市康而洁洗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5,负责人杨望晨地址:温州市瓯海瞿溪街道万超路4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3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锅炉废气采用多管除尘+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高空排放。但布袋除尘设备配套风机(位于屋顶)旁管道有破损,风机上面的排放管道断面处未完全封闭,造成锅炉废气直接外排。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操作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操作工的身份;

2.202371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锅炉废气采用多管除尘+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高空排放。但布袋除尘设备配套风机(位于屋顶)旁管道有破损,风机上面的排放管道断面处未完全封闭,造成锅炉废气直接外排;

3. 2023713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锅炉废气采用多管除尘+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高空排放。但布袋除尘设备配套风机(位于屋顶)旁管道有破损,风机上面的排放管道断面处未完全封闭,造成锅炉废气直接外排;

4.2023728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锅炉废气采用多管除尘+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高空排放。但布袋除尘设备配套风机(位于屋顶)旁管道有破损,风机上面的排放管道断面处未完全封闭,造成锅炉废气直接外排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关于温州市好利福洗涤有限公司年洗涤55万套棉织品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号:温瓯环建[2015]158号)1份,证明你单位已经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7. 温州市康而洁洗涤有限公司(原温州市好利福洗涤有限公司)年洗涤55万套棉织品迁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已三同时验收。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恢复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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