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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3〕21号

发布日期:2023-07-20 15:06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321

 

温州意丰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C,负责人王安锋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三溪工业园富阳南路124

我局于 2023713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正在从事鞋生产,成型工序中的刷胶正在生产,没有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在车间排放。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71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成型工序中的刷胶正在生产,没有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在车间排放;

3. 2023713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成型工序中的刷胶正在生产,没有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在车间排放;

4.2023719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成型工序中的刷胶正在生产,没有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在车间排放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物资安全资料表1份,证明聚氨酯粘合剂VOCs质量占比大于10%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