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继续保留有效的文件9件,废止的文件3件,宣布失效的文件6件,需要修改的文件3件。清理结果已经局班子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除保留和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2年12月3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2023年7月7日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7日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
1 | 关于做好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 温瓯卫发〔2012〕147号 | |||
2 | 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2〕216号 | |||
3 |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8〕187号 | |||
4 |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9〕177号 | |||
5 | 关于调整瓯海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免费检测项目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9〕184号 | |||
6 | 关于印发瓯海区基本避孕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21)30号 | |||
7 |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参保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 温瓯卫发(2021)45号 | |||
8 |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公布瓯海区卫生健康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21)65号 | |||
9 |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公开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公平竞争审查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瓯卫发〔2022〕138 号 | |||
附件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
1 | 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解释的通知 | 温瓯人口计生〔2011〕11号 | |||
2 |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5〕43号 | |||
3 |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8〕92号 | |||
附件3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
1 | 关于印发瓯海区级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2〕59号 | |||
2 | 关于转发温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2〕201号 | |||
3 | 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温瓯卫发〔2013〕58号 | |||
4 | 关于印发瓯海区级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帮扶协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3〕76号 | |||
5 | 关于印发瓯海区征兵体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8〕110号 | |||
6 | 关于印发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分期(延期)缴纳罚款规定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8〕160号 | |||
附件4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意见 | ||
1 | 关于印发瓯海区新生儿复苏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3〕144号 | 1.全文“瓯海区卫生局”改为“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局”改为“区卫生健康局”,“区妇幼保健所”改为“区妇幼保健中心”; 2.文件第二页中第三段,项目目标中的培训目标,“新生儿复苏相关(产科、儿科、助产、麻醉)人员接受培训率达到90%以上”改为“新生儿复苏相关(产科、儿科、助产、麻醉)人员接受培训率达到95%以上” 3.文件第二页第四段,项目目标中的结果目标,删除“新生儿窒息死亡率比基线水平至少下降10%”,“新生儿复苏成功率在90%以上”修改为“新生儿复苏成功率在95%以上”. 4.第三页中,项目内容的第四点加强培训复训,“区妇幼保健所要组织各助产机构新生儿复苏相关(产科、儿科、助产、麻醉)人员参加市级复苏培训,接受培训率达到90%以上”改为“区妇幼保健中心要组织各助产机构新生儿复苏相关(产科、儿科、助产、麻醉)人员参加复苏培训,接受培训率达到95%以上”. | ||
2 | 关于印发瓯海区卫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19〕5号 | 1.全文“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改为“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瓯海区卫计局”改为“瓯海区卫健局”;“卫生计生”改为“卫生健康”。 2.文件中第一段、第一条中《瓯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修改为《瓯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修订)》。 3.第一条中温瓯政发〔2018〕44号改为温瓯政发〔2021〕198号。 4.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改为“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5.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听证会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及相关背景材料”改为“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6.第二十六条“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瓯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改为“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瓯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 | ||
3 | 关于印发瓯海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租赁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温瓯卫发(2020)142号 | 第九条中“实行市场退出机制。运营机构招募中选后,应依据招募公告中的要求及合同约定,注册地需在瓯海,其注册资本、经营资质等条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并办理相关证照;”修改为“实行市场退出机制。运营机构招募中选后,应依据招募公告中的要求及合同约定,其注册资本、经营资质等条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并办理相关证照;”。 |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