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4/2023-62056
  • 文件编号:温瓯教政〔2023〕117号
  • 主题分类:教师职称评审
  • 发布单位: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3-06-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1 16:11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直属学校(单位)、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温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我们制定了《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日

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省人社厅、教育厅《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市教育局、人社局《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和我区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用于指导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坚持以德为先导向。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对违反《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六不准”》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积极探索“轻负高质”教学模式,努力推行素质教育。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充分体现重业绩重贡献导向。

第六条  坚持实施分类评价。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在考核学科水平的基础上应充分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科学合理进行评价;专业课教师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技能和社会培训任务的承担情况;实习指导教师重点考核实践操作能力,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市场贡献。中学教师注重考核其学科专业能力,是否掌握进行教学、研究性学习以及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小学教师注重考核其实际教学水平和实践经历,是否掌握小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幼儿园教师注重考核其教学实效,具有根据幼儿实际制定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以及在教学活动中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适时调整活动并给予指导的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 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 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年限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四)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 申报高级的教师,近5年学年度考核须不少于一个优秀;申报中级的教师,近4年学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 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

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要求支教或交流经历。

(二) 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义务教育教师应有交流任教3年及以上经历。

民办学校教师晋升一级教师职务不要求支教或交流经历。

(三) 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四) 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职业中学评选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参照温教人〔2021〕136号第九条。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结合教育行业特点,继续教育学分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第十条   普通话能力要求

申报对象普通话要求按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规定执行。凡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教师为二级乙等及以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第十一条  班主任年限要求

申报一级教师的,应有任现职以来不少于3年班主任工作年限;申报高级教师的,应有任现职以来不少于3年班主任工作年限。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团委书记任职年限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常年组织辅导学生参加音、体、美、劳技、技术、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活动和心理健康咨询等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指导教师,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学生实践学校专业课程教师年限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专职资源教师任职年限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具有资源教师专业能力证书且连续从事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兼职资源教师工作三年及以上,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申报一级教师职务的教研组长任职时间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申报德育学科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是现任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教师、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必须有育人典型事例在区级会议上介绍宣传,或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任职以来从事班主任工作满8年及以上;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曾担任班主任工作满8年及以上,且任现职必须满3年及以上。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二条  业务精通

(一)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二)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三) 任现职以来,在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四)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业绩显著

(一) 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二) 任现职以来,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 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

(一)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发挥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任现职以来,有至少2篇本学科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育教学案例等)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获区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兼任学校行政领导或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其中1篇可以是学校管理或德育工作方面的论文。

2. 任现职以来,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或主持的选修课程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3. 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 任现职以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技能大赛中获奖。且至少有1篇本学科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育教学案例等)获区级二等奖及以上。

5. 任现职以来,参加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组织的以现场上课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大赛获区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且至少有1篇本学科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育教学案例等)获区级二等奖及以上。

6. 任现职以来,艺术教师独创的作品入选县级及以上政府或所属各艺术专业协会组织的展演活动或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具有正式出版号)发表。且至少有1篇本学科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育教学案例等)获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7. 任现职以来,体育教师在政府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中获县级单项前3名(或集体第1名)或市级及以上单项前6名(或集体前3名)。且至少有1篇本学科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育教学案例等)获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二) 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当地本学科教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五章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五条  一级教师

(一) 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 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三) 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1.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2. 具有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范围内交流。

3. 具有讲授片区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4. 任现职以来,有至少1篇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育教学案例等)公开发表或获区级三等奖及以上。

(四) 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培养、指导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六条  二级教师

(一)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三)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第十七条  三级教师

(一)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第六章  倾斜政策

第十八条  不具备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但担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者;或虽担任一级教师职务不满5年,但具备规定学历者,再具有下列条件中的2项,可以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 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 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部)或地市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等荣誉称号。

(三) 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名或执笔)。

(四) 有2篇论文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省级一等奖。

(五) 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的评价中应给予倾斜:

(一) 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交流期满后留在农村学校继续任教的交流教师。

(三) 担任班主任满15年(正职班主任任职时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四)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含资源教师),且仍在特教岗位(资源教师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和实施“教育英才招引计划”引进的高校毕业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的,可以适当放宽班主任年限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乡村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论文课题不做刚性要求。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中学专业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七章  推荐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推荐要根据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严格按照岗位信息公布、个人申报竞聘、学校考核推荐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推荐要坚持竞聘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运用业绩考核、民主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推荐的结果要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一)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 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 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 经查实违反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六不准”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二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