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7/2023-62005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医疗卫生公告
  • 发布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2023-06-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6-20 16:27 访问次数: 来源:办公室

王春青(身份证号码:3303xxxxxxxx5128):

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卫医罚〔2023〕9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决定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当事人王春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堤上路24号为他人开展风湿病治疗活动。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三、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塑料拔罐器20个;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四、金钱给付履行方式: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瓯海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前请联系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709办公室(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900号15号楼709室,联系电话:55889095)开具《浙江省(瓯海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