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青(身份证号码:3303xxxxxxxx5128):
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卫医罚〔2023〕9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决定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当事人王春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堤上路24号为他人开展风湿病治疗活动。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三、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塑料拔罐器20个;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四、金钱给付履行方式: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瓯海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前请联系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709办公室(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900号15号楼709室,联系电话:55889095)开具《浙江省(瓯海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