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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05 09:36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水利局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本机关于2023年5月4日受理你单位关于瓯海区郭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的申请。

经审查,瓯海区郭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根据你单位作出的承诺和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决定准予许可。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为医院,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范围内,故建设单位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你单位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21〕90号)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提交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具体详见附录,若项目竣工验收时,管理办法有更新,则参照新规。)

根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若水土保持方案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具体详见附录)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承诺内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我局将加强后续监管,对你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未履行承诺,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进行处理。

瓯海区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88529482。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