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公办幼儿园办园机制改革,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的需求,根据《瓯海区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实施方案》(瓯委改发〔2021〕7号)、《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22〕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将温州高铁新城第二幼儿园、温州市瓯海区帆海幼儿园、温州南部新城第三幼儿园、温州市瓯海区第十一幼儿园等4所幼儿园委托瓯海区范围内优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
一、基本情况
(一) A类
1. 温州南部新城第三幼儿园,登记设立公办幼儿园,位于南湖D-1-05地块小区内,办园规模12个班。
2. 温州市瓯海区第十一幼儿园,登记设立公办幼儿园,位于瓯海区中心西单元D-11地块小区内,办园规模12个班。
(二) B类
1. 温州高铁新城第二幼儿园,登记设立公办幼儿园,位于瓯海站前单元B-27地块小区内,办园规模9个班。
2. 温州市瓯海区帆海幼儿园,登记设立公办幼儿园,位于南白象上蔡A-19地块,办园规模12个班。
二、受托管理方资格
(一) 受托管理方资质要求
1. 申请管理运营的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瓯海区范围内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含教育集团和幼儿园,以下同含),具有法人资格和办学资质。
2. 负责人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①出具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证明②出具银行征信信息证明)。
3. 申请A类幼儿园运营管理的,还须具备:有三年以上管理运营经验和成熟的管理团队,在温州市范围内有经营1所及以上二级幼儿园。
4. 申请温州市瓯海区帆海幼儿园运营管理的还需拥有2年及以上办托育(2-3岁)运营经验,并已在“浙有善育”系统登记备案。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与委托管理:
1. 投标者有刑事责任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2. 在社会上有失信记录的;
3. 有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受让条件
(一) 委托管理的幼儿园必须坚持公办幼儿园性质,对幼儿园实行公办体制管理。
(二) 委托开展3-6岁幼儿保教保育服务项目(下称基本项目),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幼儿园经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及时上缴区财政专户,并全额返回幼儿园使用。幼儿园收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由区教育账务代理中心代理会计核算业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一致。
(三) 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后,如有富余场所,同意受托管理方开展托班服务。同意受托管理方在幼儿园场所开展0-3岁周末早教服务、寒暑假保教服务。托班服务、周末早教服务、寒暑假保教服务等项目收费根据办学成本核定,按普惠标准收费。
(四) 委托管理期限为6年,自2023年8月至2029年7月止。如委托管理幼儿园因施工等原因不能如期开办,则合作起始与终止时间顺延。
(五) 园长资质。园长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园长任职资格证,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有一级幼儿园园长或2年及以上一级幼儿园副园长或2年及以上二级幼儿园园长任职资历,在任职期间幼儿园未出现责任事故,在教育界声誉良好。
(六) 申请运营管理A类幼儿园的,须关停瓯海区域内1所及以上薄弱民办幼儿园。
申请运营管理B类幼儿园的,办学规模9个班的幼儿园须关停瓯海区域内4所、办学规模12个班的幼儿园须关停瓯海区域内5所及以上民办幼儿园。(申请人在同一街道关停的民办幼儿园原则上不超过2所)。
(七) 教师配备。受托管理方按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专任教师个人月平均工资不低于同年全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倍。
(八) 招生管理。按照瓯海区教育局规定的公办幼儿园招生政策实施招生,招生方案报瓯海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九) 办园扶持政策。一是提供已装修的校舍和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教育教学必备设施;二是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三是幼儿园学年度办学考核奖励经费(基本项目根据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按11万元/班、9万元/班、7万元/班标准予以奖励)。如申请答辩的拟任园长未全职到该幼儿园工作,则其年度考核奖降档处理。一年之后如确需园长换人,需严格把握条件,经区教育局同意。
四、委托程序
(一) 申请。具备条件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每家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分类报名申请委托幼儿园),提交申请材料(详见《报名表》、《评审办法》),参照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4所幼儿园实行分类申请评审。
A类2所幼儿园实行打包申请,专家组评审后,取得分前2名申请人为拟幼儿园受托管理方;得分第一名申请人优先选择一所幼儿园管理。B类2所幼儿园每家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只能报名申请其中1所幼儿园。
(二) 评审。区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对申报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考察和评审(评审办法见附件),对符合委托条件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给予初步认定。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三) 公示。将初步认定的申请管理运营学前教育机构名单予以公示。
(四) 签约。由区教育局与学前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五、约束性条件
未达到受让条件的要求,或在年度考核中发现幼儿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区教育局有权立即无条件收回幼儿园的管理权。
(一) 未按要求办成公办幼儿园的;
(二) 私自转让幼儿园管理权的;
(三) 幼儿园私自改变用途的;
(四) 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食品安全卫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不合格的;
(五) 办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六) 出现其他不信守承诺行为的;
(七) 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八) 中标后无法保证幼儿园持续健康办园的。
六、其它事宜
(一) 委托管理专家评审经费由委托方(区教育局)负责。
(二) 所有公告在瓯海区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三) 咨询电话:0577—88585311
附件:
1.温瓯教幼〔2023〕97号 附件1:瓯海区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报名表.xlsx
2.温瓯教幼〔2023〕97号 附件2:瓯海区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评审办法).docx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