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排查治理城市运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城市运行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区城市运行安全专委办制定了《温州市城市运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瓯海区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城市运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城市运行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城市运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吸取“4·17”武义县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紧盯城市运行领域和易发生群死群伤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举一反三,全力排查破解当前城市运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主要目标
以城市运行领域为攻坚发力点,坚持排查全覆盖、整治全闭环,突出重大事故风险关键节点,深入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治理。聚焦责任落实,严格属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城市道桥隧安全风险集中排查整治;聚焦隐患闭环整改,坚持严管、严防、重罚相结合,强化精准执法、刚性执法、规范执法,做到真查真治“全覆盖”、严查严治“零容忍”,重拳整治一批城市运行领域重大隐患,切实解决隐患排查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彻底等顽瘴痼疾;聚焦长效治理,构建城市运行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探索重大风险防范底线措施,强化系统治理,挂牌根治一批难点痛点问题。通过城市运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深入查找工作短板和不足,举一反三实现本质提升,确保全区城市运行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攻坚任务
(一)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风险排查整治。
重点关注燃气存储、经营、燃气工程、燃气器具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居民和商业用户管道燃气管理指南》等要求,做好普及燃气金属波纹管、气瓶核验、统一赋码工作,进一步提升城镇燃气数字化监管水平,切实做好燃气保供和安全防护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边整改边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重点领域和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特别是“厂中厂”违法违规使用城镇燃气、燃气场站超设计年限使用、场站安全间距不足等问题需彻查摸底,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严禁边整改边生产。
1.聚焦场站、管道等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严格按照《浙江省城市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浙江省城镇燃气管道检验及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及配套导则要求,扎实推进城镇燃气管道检验及更新改造工作,建立常态化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特别是对于设计及竣工资料不全的管道,经营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核查评估、补充测绘,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整改。要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餐饮行业、城中村和老旧住宅区等安全隐患较大场所的“瓶改管”工作。(执法、住建、资规、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镇街,市燃气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聚焦老旧小区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排查整治小区内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隐患。严查高层住宅(7层以上)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情况。(执法,各镇街)
3.聚焦燃气使用场所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餐饮、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工业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用气环境和燃气设施运行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浙江省建设领域“十四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明文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技术,燃气使用场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通风等燃气安全使用条件,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立即告知燃气用户在合理期限内整改。燃气用户在告知的合理期限内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用户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燃气用户在告知的合理期限内不整改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用户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燃气用户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通知燃气企业停止供气,并将安全隐患情况向社会公开。燃气用户整改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消除事故隐患的,24小时内恢复供气。要大力统筹推进燃气橡胶复合软管等不安全管材的淘汰更换工作,制定更换工作的计划和安排;督促燃气企业认真履行入户安检职责,全面摸排燃气用户使用不合格橡胶软管的基本情况,告知用户更换金属软管有关要求,指导用户做好软管更换工作。(各相关部门、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4.聚焦燃气经营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建立整改清单逐项整改销号;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落实燃气企业配送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槽罐车进出燃气场站的“五必查”力度,要求通过“浙运安”应用实施“亮码上岗、扫码作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从源头管控非法违法运输行为;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做好分级管控;巩固完善实名制登记制度,同时依法开展入户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处置。要加大燃气设施用地投入,提升燃气供应保障能力,切实解决老旧燃气场站迁建合并工作。(执法、住建、资规、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5.聚焦燃气器具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现有燃气器具、可燃气体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流通环节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可燃气体报警器及连接软管等配件,督促相关主体履行好自身责任;要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等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燃气器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6.聚焦燃气工程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督促设施权属单位落实安全监护制度,加强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第三方施工未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等问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严格按照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要严厉打击燃气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不落实施工期间专人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项目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住建、执法、市场监管、资规等部门,各镇街,市燃气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7.聚焦提升城镇燃气数字化监管水平。要扎实推进“浙里城市生命线”平台贯通应用,实现全市燃气安全数字化管理,推行省、市、区三级数字化平台的应用,特别是检查工具等的使用,构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运行大数据上传汇总、定期分析和预警预测、动态监控的数字化安全管理体系。要用好数字化改革成果,通过物联感知、仿真模拟技术,探索建立燃气泄漏监测数字化平台,依托城市治理“一网统管”事件中心、物联中心、空间中心,加强对燃气场站、管网的日常监控,切实提升泄漏预警预防能力,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执法、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8.聚焦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规范流转工作。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在规范开展气瓶“购入-入站-充装前检查-充装-充装后检查-出站-配送-入户安检-回收-检测-报废”等作业流程时,调用省级“燃气安全在线系统”发布的核验接口,对企业、场站、气瓶、人员、用户、车辆等内容进行核验,实现瓶装液化气气瓶全生命周期监控,各流转环节可追溯(执法、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9.做好统一赋码工作。要依托统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管库,由省级“燃气安全在线系统”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对区省在用气瓶进行统一赋码,以统一核验为抓手,从源头杜绝一码多瓶、一瓶多码的情况发生。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通过系统对接上传气瓶信息后,省级系统将按批次自动生成同等数量的瓶码,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调用省级查询接口获取后自行印制,将原有气瓶信息与瓶码绑定后即可投入使用。要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及时开展统一赋码工作。(执法、市场监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扎实开展城市道路塌陷、桥隧运行风险排查整治。
持续开展城市道路路面塌陷风险和城市道路起伏不平及“桥头跳车”病害排查整治,落实城市道桥隧巡查检测制度,确保全省城市道桥隧安全运行。
10.开展城市道路塌陷等风险排查整治。对亚运通勤道路、赛事场馆、接待宾馆等周边城市道路及连接线等重点路段的地下病害体进行探测,对存在空洞、脱空、疏松、富水体等病害的路段,立即落实管控措施,加大巡查频次,有条件应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协调各部门查明病害成因,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病害整治。深入排查城市道路保护区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及含地下空间作业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是否编制城市道路保护方案,是否落实保护措施。持续开展城市道路起伏不平、“桥头跳车”、“窨井跳车”等病害排查整治工作,强化质量管控,避免短期病害反复问题。(执法、住建、人防、资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公安交管、通发办、各建设主体、属地镇街)
11.开展城市桥隧运行风险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城市道桥隧巡查和定检制度,对于本年内尚未开展常规检测或结构定期检测的重点路段桥梁(隧道)应在8月底完成检测工作,落实风险源专项辨识和评估工作。对于巡查及检测发现问题要求即查即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做到立即管控并加强巡查,必要时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于鉴定为D、E级的桥梁(隧道),要加快拆除翻建或加固工作。拆除、清理桥下空间违建、违章占用等,规范设置限载标识标牌。专项排查城市隧道内涝、消防隐患,重点检查城市下穿隧道及立交电子水尺等监测设备是否安装并接入省防指系统,雨水泵站、排水沟、消防、通风相关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且规范检修,应急物资储备是否齐全等。(执法、塘河中心、消防救援、公安、市排水公司、各建设主体、属地镇街)
(三)扎实开展涉及市政设施其他风险排查整治。重点聚焦城市涵洞、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等其他市政有限空间风险排查,全面摸清市政有限空间底数,全面辨识、管控风险要素,全面提升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技能,不断巩固隔阻盲目施救的安全防线,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执法、塘河中心、住建、市排水公司、各建设主体、属地镇街)
四、进度安排
排查整治时间为即日起至6月20日,总体分三个阶段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4月26日)。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全区城市运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属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集中攻坚阶段(4月27日—6月20日)。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排查整治行动,全链条压实责任、全方位排查整治,列出清单,及时整改,对重点难点问题实施集中攻坚,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坚决守牢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要以查漏补缺、补齐短板为目的开展实地督导,积极破解行业安全监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评价验收阶段(6月21日—6月30日)。攻坚整治结束后,对标工作评价验收标准,对整治过程及效果立即开展全面总结评估,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6月2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区专委办。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复核验收,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进行系统梳理,确保隐患整治成果不反弹。区专委办将结合督导情况,对相关工作成果进行抽查检查,对于不合格的,将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追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城市运行专委办全面负责攻坚城市运行领域整治工作,实行专班化运作,抓好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具体推进和综合协调,指定专人及时更新信息监管平台的排查整治数据。
(二)建立机制运行。建立例会制度,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动态掌握任务推进情况、精准分析研判风险趋势,及时提醒交办、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构建并实施“一会、一报、一督、一晒、一考”(例会制、报表制、督查制、通报制、考核制)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进排查整治。
(三)制定标准排查。要建立城市运行领域安全检查对象和内容清单,制定重大问题隐患判定标准,完善隐患整改工作流程,实行“一张清单检查、一套标准评判、一个流程闭环”,各责任单位和燃气企业要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的意愿和能力。
(四)强化督查考核。区专委办将建立督查组,定期对各镇街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综合督查或动态督查,对督查发现存在的严重问题将进行通报,并纳入对镇街的安全生产考核。
附件:1.工作动态报送联络员名单
2.深化城市运行领域攻坚整治任务清单
3.城市运行领域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4.温州市城市运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信息统计表
附件1
工作动态报送联络员名单
填报单位:
序号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1 | |||
2 |
注:联络员名单请于5月16日前报送区城市运行专委办(联系人:林周)。
附件2
深化城市运行领域攻坚整治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及措施 | 完成 时限 | 牵头 单位 | 配合单位 | 验收评价标准 | 进度 情况 | 是否完成 |
1 | 开展燃气经营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建立整改清单逐项整改销号;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落实燃气企业配送管理的主体责任。 | 常态化 | 区执法局 |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6月20日前开展燃气经营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不少于1次。 | ||
2 | 开展燃气使用场所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对餐饮、商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用气环境和燃气设施运行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等情况,以及使用不合格的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 | 6月20日 | 区执法局 | 住建、商务、交通、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 6月20日前各地开展公共场所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不少于1次。 | ||
3 | 开展老旧小区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排查整治小区内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隐患。 | 6月20日 | 区执法局 | 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 6月20日前开展老旧小区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不少于1次。 | ||
4 | 开展燃气工程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督促设施权属单位落实安全监护制度,加强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第三方施工未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等问题。要严厉打击燃气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施工期间专人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项目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 | 常态化 | 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 | 相关部门、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 6月20日前开展燃气工程领域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不少于1次。 | ||
5 | 开展燃气器具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现有燃气器具、可燃气体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流通环节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可燃气体报警器及连接软管等配件,督促相关主体履行好自身责任;要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等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燃气器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 | 常态化 | 区市场监管局 | 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6月20日前各地开展燃气器具领域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不少于1次。 | ||
6 | 开展场站、管道等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扎实推进城镇燃气管道检验及更新改造工作,建立常态化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特别是对于设计及竣工资料不全的管道,经营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核查评估、补充测绘,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整改。要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餐饮行业、城中村和老旧住宅区等安全隐患较大场所的“瓶改管”工作。 | 常态化 | 区执法局、区住建局 | 资规、市场监管部门等,燃气经营企业 | 6月20日前开展管道设施领域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不少于1次。 | ||
7 | 做好全面淘汰燃气橡胶软管等不安全管材。要加大燃气金属波纹管更换工作的统筹力度,制定更换工作的计划和安排;督促燃气企业认真履行入户安检职责,全面摸排燃气用户使用不合格橡胶软管的基本情况,告知用户更换金属软管有关要求,指导用户做好软管更换工作。按照《居民用户管道燃气管理指南》要求,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35%以上管道气用户金属波纹管的更换工作。 | 6月20日 | 区执法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1.5月底前完成制定更换工作的计划和安排。 2.6月20日前完成35%以上管道气用户金属波纹管的更换工作。 | ||
8 | 提升城镇燃气数字化监管水平。要持续推进“浙里城市生命线”平台贯通运用,实现全区燃气安全数字化管理,推行省、市、区三级数字化平台的应用,特别是检查工具等的使用,构建全区城镇燃气安全运行大数据上传汇总、定期分析和预警预测、动态监控的数字化安全管理体系。 | 常态化 | 区执法局 | 各镇街 | 1.6月20日前完成“浙里城市生命线”平台燃气领域的构建。 2.6月20日前开通账号,在数据报送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对平台进行迭代升级。 | ||
9 | 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规范流转工作,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在规范开展气瓶“购入-入站-充装前检查-充装-充装后检查-出站-配送-入户安检-回收-检测-报废”等作业流程时,调用省级“燃气安全在线系统”发布的核验接口,对企业、场站、气瓶、人员、用户、车辆等内容进行核验,实现瓶装液化气气瓶全生命周期监控,各流转环节可追溯,6月20日前完成90%以上企业使用气瓶核验进行业务流转。 | 6月20日 | 区执法局 | 各镇街 | 6月20日前完成90%以上企业使用气瓶核验进行业务流转。 | ||
10 | 做好统一赋码工作,要依托全省统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管库,由省级“燃气安全在线系统”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对全省在用气瓶进行统一赋码,以统一核验为抓手,从源头杜绝一码多瓶、一瓶多码的情况发生。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通过系统对接上传气瓶信息后,省级系统将按批次自动生成同等数量的瓶码,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调用省级查询接口获取后自行印制,将原有气瓶信息与瓶码绑定后即可投入使用。要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及时开展统一赋码工作。6月20日前完成20%气瓶的统一码更新。 | 常态化 | 区执法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6月20日前完成20%气瓶的统一码更新 | ||
11 | 开展城市道路路面塌陷风险排查整治。重点对亚运通勤道路及重点场所周边城市道路及连接线等重点路段开展地下病害体全面探测,对存在空洞、脱空、疏松、富水体等病害的路段,落实管控措施,同时协调各部门查明病害成因,由相关责任部门立即进行病害整治。 | 常态化 | 区执法局 | 住建、资规、交通、水利、人防、公安、电力等部门,通发办,各建设主体,各镇街 | 6月20日前完成亚运通勤等重点路段的排查检测工作。 | ||
12 | 保障城市道路出行安全通畅。持续开展城市道路起伏不平、“桥头跳车”“窨井跳车”等病害排查整治工作,强化质量管控,避免短期病害反复问题。 | 常态化 | 区执法局 | 公安、电力等部门,通发办 | 6月20日前完成道路整治5公里,“桥头跳车”整治8座。 | ||
13 | 开展城市桥梁运行风险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城市道桥隧巡查和定检制度,对于发现问题要求即查即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立即管控并进行监测;清理桥下空间违建、违章占用等,合理利用桥下空间。 | 常态化 | 区执法局 | 各建设主体,各相关镇街 | 6月20日前,亚运通勤等重点路段桥梁(隧道)开展常规检测或结构检测数不少于80%,8月底前全部完成。 | ||
14 | 开展城市隧道内涝、消防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城市下穿隧道及立交电子水尺、摄像头等监测设备是否安装并接入省防指系统;排查雨水泵站、排水沟、消防相关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且规范检修,应急物资储备是否齐全;完善防汛、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 常态化 | 区执法局、区塘河建设中心 | 消防救援部门,市排水公司,各建设主体 | 6月20日前完成不少于50%隧道的专项排查。 |
附件3
城市运行领域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 查 标 准 |
1 | 城市道路路面塌陷防范 | 是否落实工程项目防路面塌陷措施(如城市道路保护区范围内施工是否编制保护方案,开展具体保护措施),落实地质安全风险监测。 |
2 | 重点路段是否开展城市道路“脱空”检测,落实道路地下病害体排查整治。 | |
3 | 城市桥梁安全 | 是否开展常规检测或结构检测或专项风险辨识评估 |
4 | 桥下空间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情况 | |
5 | 是否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它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10kV以上的配电电缆 | |
6 | 桥梁栏杆等防撞、防坠设施是否规范要求 | |
7 | 桥梁部构件是否存在明显破损、位移、锈蚀等问题 | |
8 | 城市隧道安全 | 隧道消防设施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如灭火器设置点间距不大于100m;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非机动车辆通行的三类隧道出入口处是否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火栓 |
9 | 隧道内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备是否完好且定期检修 | |
10 | 下穿隧道内排水沟是否通畅,排水泵站是否正常运行且定期维护 | |
11 | 下穿隧道是否设置电子水尺,并接入省防指防洪排涝平台 | |
12 | 企业燃气安全 | 城燃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
13 |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 |
14 |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其中投入资金按照以下公式:(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 |
15 | 隐患排查记录及整改落实情况。 | |
16 | 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 |
17 | 燃气经营环节 | 燃气经营、充装、配送企业是否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
18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 | |
19 | 是否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 |
20 | 是否按规定加臭;是否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 |
21 |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是否规范使用气瓶核验开展作业流程。 | |
22 |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气瓶是否张贴全省统一码。 | |
23 | 是否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 |
24 | 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 是否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
25 | 是否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 |
26 | 是否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 |
27 | 燃气使用环节 | 是否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
28 | 使用场所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是否通风良好(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 |
29 | 是否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 |
30 | 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
31 | 是否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 |
32 | 餐饮等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 |
33 | 检查农贸市场、餐饮、酒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使用环节设施(灶、阀、管等)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 |
34 | 是否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35 | 燃气具 生产销售环节 | 生产和销售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或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
36 | 场站燃气安全 | 场站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37 | 放散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
38 | 是否对场站防雷、静电检测及特种设备检验。 | |
39 | 场站安全标识、标线是否醒目。 | |
40 | 场站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 |
41 | 其他区域燃气安全风险 | 对小区车棚车库私拉乱接燃气管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
42 | 是否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穿跨越铁路管道安全隐患和密闭空间、地下空间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 | |
43 | 是否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对灰口铸铁管、运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管道等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 | |
44 | 是否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是否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是否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 |
45 | 燃气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是否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是否停止供气。 | |
46 | 是否落实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要求,完成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是否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