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高教新区建设中心: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南环线(温州南枢纽-学府北路)工程跨河电缆桥建设方案的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温瓯发改审〔2023〕120号,项目代码2212-330304-04-01-132389)及电缆桥建设方案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温州市南环线(温州南枢纽-学府北路)工程的附属配套工程,线路涉及二处跨河,分别为跨越舜岙河和丁岙河。
二、温州市南环线(温州南枢纽-学府北路)工程跨河电缆桥建设方案满足区域防洪规划和《浙江省涉河管线水利技术规定》的要求,原则同意该管线建设方案,具体如下:
1、跨舜岙河管线建设方案:采用单跨钢拱桥,一跨过河,管桥底标高不低于4.83m(国家85高程,下同),管线平面布置图和断面图详见附件1和附件2。
2、跨丁岙河管线建设方案:采用单跨钢拱桥,一跨过河,管桥底标高不低于4.83m(国家85高程,下同),管线平面布置图和断面图详见附件1和附件3。
三、该工程均一跨过河,不涉及占用水域面积。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若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驳岸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施工期间,你单位应接受瓯海区水政管理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联系电话0577-88529482。
五、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由你们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修建涉水便道便桥等应当事先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若你单位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电缆桥架平面示意图(温州2000坐标,下同)
2、跨舜岙河电缆桥架平纵断面示意图
3、跨丁岙河电缆桥架平纵断面示意图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