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村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字〔2022〕第030号)收悉。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5日以浙土字A[2014]-0015号批准温州市2013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瓯海区二)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7909公顷(计56.8635亩),其中水田3.7909公顷(计56.8635亩),为17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NZ-2013-012号地籍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和温政办〔2014〕111号、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以及高翔村村委会的申请要求,现将高翔村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429.8881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36名(已于参保通知NO.2014090中核给109名,于参保通知NO.2021038中核给27人)
四、核给高翔村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3411.81平方米。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高翔村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