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3-71457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3-12-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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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8 09:46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一、出台背景

根据《瓯海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瓯委办发〔2022〕52号)、《温州市“浙里新市民”应用改革推广实施方案》(温发改城镇〔2022〕50号)、《瓯海区关于推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24条举措》(瓯委改发〔2023〕9号)等文件要求,以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导向,加快建设积分应用子场景建设,实现新市民转移更便捷、住房更安定、服务更优质、保障更有利,结合社会发展新形势需求,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加强新市民服务工作,有效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持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旨在帮助解决新市民在城市安居问题,促进城市和谐稳定。

三、起草过程

9月,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在走访调研、评估等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完成了《瓯海区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初稿。9月13日,向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瓯海区政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10月7日,提交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党组讨论,梳理出三条主要风险点和三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10月12日通过政法委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备案。10月19日,由区府办牵头召开部门研究会议,听取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等7家单位意见建议。会后,区新居民服务中心根据会议精神,再次向全区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11月13日,根据相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瓯海区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送审稿)》。11月16日,送审稿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11月29日,根据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一)补贴名额和标准

1、积分购房补贴每年保障名额为100名,其中新市民积分100分以上的50名,每平方米补助260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80<积分分值≤100分的50名,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若当年100分以上补贴保障名额已满,可申请下一档购房补贴,由此产生的差额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直至全部名额申请完毕。

2、积分住房租赁补贴每年保障名额为100名,每年9月向社会集中受理一次,每户每年兑付一次,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补贴期间为每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结束日期往前一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300元,累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二)补贴范围

1、积分购房补贴:2023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新市民购买瓯海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在住建部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与征收契税的认定标准相同,不包括人才房、安置性商品房等政策性购房)。

2、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瓯海行政区域范围内租赁房屋的,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子女)在瓯海无私有房产且无用人单位提供的无偿住房。

(三)补贴对象

1、积分购房补贴:积分80分以上的新市民,在瓯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我区工作、居住均满1年以上(含),在瓯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

2、积分住房租赁补贴:未在我区享受过其他各类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新市民(主要包括在区住建局有登记记录的人才住房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等方面的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在瓯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申请参加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且在我区工作、居住均满1年以上(含),在瓯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

(四)申请时间

1、积分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市民自领取到不动产权证书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申请人具备申报条件且提出申请的有效日期为2029年9月6日前(含),之后政策终止执行。

2、积分住房租赁补贴:每年9月向社会集中受理一次,政策执行至2026年9月1日。

(五)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通过浙里办“浙里新市民”应用瓯海专区,选择“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子场景进行自主申报或到居住地所属镇街(开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瓯海区新居民服务中心、瓯海区住建局

解读电话:0577-86005100,0577-88538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