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切实推进安全生产类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优化行政执法流程,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部分容易发现、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违法嫌疑单位自愿认错认罚的行政案件,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二、适用对象
瓯海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违反相关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秩序的单位。
三、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四、前期研究情况
《简案快办规定》初稿形成后,我局多次召开研讨会,对规定内容加以修改完善,该文件于2023年10月11日在瓯海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1月10日,未收到相关意见;2023年10月17日,我局向瓯海区司法局、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及区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0月31日未收到相关意见;2023年10月16日,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向我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同日,我局根据该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本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2023年11月17日,我局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对该规定进行论证;2023年12月12日,我局召开党委班子会议对该规定的风险性进行评估;2023年12月22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案件简案快办程序规定(试行)项目通过瓯海区政法委员会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备案。
五、主要内容问答
(一)瓯海区安全生产类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适用于哪种案件?
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案件:
1.案情简单,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2.违法涉嫌单位承认违法事实,对查处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3.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无争议。
(二)瓯海区安全生产类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不适用于哪种案件?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1.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2.可能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3.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整改的或涉嫌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
4.一年之内曾被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过的;
5.可能涉嫌犯罪的;
6.其他案情复杂、不宜快速办理的。
(三)哪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未按照规定及时修订的;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或者相关原始记录中签名;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负责现场勘验人员未到现场检测、检验的情况;
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
6.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有3人以下的;
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1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的;
11.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12.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更后,未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的;
13.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
14.未为5名以下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5.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或者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6.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
17.建立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18.未按照规定及时维护粉尘爆炸安全风险相关信息档案的;
19.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20.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3台(套)以下的。
(四)瓯海区安全生产类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简化流程体现在哪些方面?
1.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安全生产违法单位法人或被委托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自书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执法人员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2.现场检查、勘验的,可以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对检查过程进行记录,并附简要的过程说明,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
3.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违法单位认错悔改、纠正整改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单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执法人员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五)瓯海区安全生产类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办案时限是多久?
快速办理案件可以不经法制部门审核,一般在发现违法行为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案件简案快办程序规定(试行)》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解读机关: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7-88525979
联 系 人:付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