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玉 :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对你/你(单位)在娄桥街道洲洋路新都会北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作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娄罚告字〔2023〕第000373号)。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EMS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你(单位)。现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娄罚告字〔2023〕第000373号),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你/你(单位)也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直接到本机关领取《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娄罚告字〔2023〕第000373号)。(地址:娄桥街道中汇路587号2幢3楼,联系电话:0577-8628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你(单位)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娄罚告字〔2023〕第000373号).doc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