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3-57448
  • 文件编号:通告〔2023〕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3-0002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3-01-1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意见征集:
  • 文件下载: pdf下载>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1-20 09:53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2023〕1号

为预防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土生态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区森林防火期,林地和林地边缘10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全年范围内,如遇区森防指依据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和天气预报等信息发布红色预警时,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除了经许可的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外,禁止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等其他用火。

三、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者属未成年人、智力障碍、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将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577-89500885或1211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