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下发《委托办学学校人事代理教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6 10:54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委托办学学校: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委托办学学校人事代理教师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委托办学学校人事代理教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破解教师编制不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在保持公办性质不变、学校资产权属性质不变、经费拨款渠道不变、招生方式不变和教育行政督导责任不变的前提下,引进优质教育机构开展委托办学。委托办学学校按10%-33.3%事业编制比例(具体以合同为准)自主招聘教师,实行人事代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21〕5 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9〕第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瓯海区委托办学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人事代理教师(以下简称人事代理教师)。

第三条  人事代理教师的工资、奖金、工会福利费、餐费补助等项目标准参照全区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平均水平,社会保障经费视原参保情况确定参保类型后标准,按人数包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年终与财政办理决算。教师职称评审、工资晋级等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同等方式落实。

第四条 人事代理教师数由区教育局根据省定教师配备标准、教师队伍改革国家试点方案和学校办学规模按比例核定。

第二章   招聘方式

第五条  人事代理教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六条  招聘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品行;

2. 具有正常履职所需身体条件;

3.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本科及以上学历;

4. 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参保5年及以上的对象,年龄原则上男在45周岁及以下,女在40周岁及以下;其余对象年龄原则上男在40周岁及以下,女在35周岁及以下。户籍不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招聘计划管理。学校每年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所需人事代理教师数量,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在规定总量内按实际需求核准人事代理教师数量,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下达招聘计划。

第八条  招聘程序

1. 各学校根据年招聘计划制订公开招聘公告,经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和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发布,招聘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8月份。

2. 各学校制订具体考核方案,经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组织考核工作。考核时区教育局予以监督指导,考核后各环节成绩汇总报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3. 各学校组织拟聘用人员体检,经考察政审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将聘用人员(即参加人事代理教师)名单报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4. 各学校做好人事代理人员年度经费预算报局计财科。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九条  代理程序

1. 人事代理教师填写《瓯海区公办学校聘用教师委托人事代理审批表》,附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学校聘用合同复印件;由学校统一报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2. 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调人事档案、组档,与学校、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三方协议,一年一签)。

3. 学校组织相关教师工龄认定材料报局组织人事科认定工龄。

4. 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确定人事代理教师档案工资,做好转正定级及每年工资变动审批。

5. 人事代理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保待遇等参照公办学校事业编制教师执行。

(1) 人事代理教师薪酬待遇随工作年限增长、职称晋升、岗位变化等情况参照公办学校事业编制教师调整。

(2) 人事代理教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等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办学校事业编制教师项目和标准。

(3) 人事代理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奖、临时性奖金等参照公办学校事业编制教师根据考核分配方案统一实施考核计发和总量核定。

(4) 人事代理教师的工会待遇、餐费补贴等标准参照公办学校事业编制教师标准享受。

(5) 人事代理教师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公办学校事业编制教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标准和调整办法。

(6) 人事代理教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7) 人事代理教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公办学校事业编制教师缴存基数计算标准和调整办法。

第十条  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对象,统一安排在温州森马学校(民办)参加人事代理,同步迁移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到温州森马学校继续参保。实施民派公用,以选派民办学校骨干教师支持公办学校的形式,将各学校招聘教师从温州森马学校派到相关学校支教,同时核减相关学校当年人事代理教师数。支教教师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及事业养老保险经费按照同类公办在编在岗教师标准在温州森马学校发放、缴纳,所需经费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平均水平,包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在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按标准按季度支付给温州森马学校。今后各学校原人事代理教师,如符合浙人社发〔2015〕153 号关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35 周岁以内、一级职称,或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45 周岁以内、高级职称),可转入温州森马学校参加人事代理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再以支教形式服务于学校。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教师参照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管理。实行服务期和试用期制度,服务期至少3年(含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由区教育局、所在学校联合进行考核。服务期满后,经学校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续聘。服务期间,经学校同意,人事代理教师可以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教师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根据核定的教师总量,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各学校人事代理教师岗位设置比例、数量和等级。

第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人事代理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参照事业编制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各学校参照在编教师培训办法,组织对人事代理教师素质培养和业务培训,培训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各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人事代理教师业务档案,档案资料主要采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明、工作履历、考核结果、荣誉奖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信息,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做到一人一档、专柜保存、专人管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进修,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教师师德、履职考核参照事业编制教师考核管理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学校组织实施,最终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和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学年师德、履职考核结果作为人事代理教师职称评聘、奖励惩戒、工资待遇、解聘或续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人事代理教师评优评先纳入教师各类表彰表扬范围,名额实行单列,对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六章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教师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 学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七)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弄虚作假取得任职条件的;

2. 不服从学校工作分工和岗位安排,或故意拖延、行为懒散,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3. 未完成岗位标准工作量的。

(八) 严重失职渎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学校财产损失的;

2.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3. 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4. 校外参与或组织有偿家教、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的;

5. 私自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或有其它乱收费行为的;

6. 因自身原因与家长发生矛盾冲突被查实的;

7.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要学生、家长财物,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贿赂的;

8. 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9. 有违反社会公德、有辱师德行为、有损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0.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通知对象,并形成书面报告送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同意后,依据规定程序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学校应在15日内到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教师人事关系转移及档案转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教育局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