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的通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及《温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强化政府责任,推动民办教育规范优质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瓯海区民办义务教育购买学位(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购买学位(服务)的对象与标准
1. 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服务)等教育服务。
2. 购买学位(服务)对象为受政府委托的,招收符合义务教育就读条件学生的民办学校学生,原则上以民办学校许可招生规模内的学籍系统数据为依据。
区教育局从依法办学、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和财务管理、办学条件保障、办学绩效、年检审核等多维度综合评估,确定购买学位(服务)对象。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比较高的民办学校、留守儿童占比较高的民办寄宿制学校、已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但暂不具备转为公办学校条件的民办学校,优先纳入政府购买学位的范围。采取分学校、分学段等方式购买或根据《温州市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温财教〔2018〕788号)星级评定购买,具体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确定,区教育局与拟购买学位(服务)学校签订委托协议。
3. 政府购买教育学位(服务)的标准。每学期教育部门核定学籍系统中在校生人数和许可招生规模,随迁子女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学校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标准,2022学年按小学生均4000元/年、初中生均5000元/年购买,以后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
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标准不含财政支持民办教育的“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等因素。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不低于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
4. 政府购买学位(服务)实行区内同一学段学校标准大体相当。学费收费标准未高于购买学位(服务)标准的,可按学校收费标准补助;学费收费标准高于购买学位(服务)学费收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允许向学生收费。
二、经费保障与申报
1. 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列入预算,按实列支。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需在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补助经费拨付后,按我区规定的期限要求将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补助经费返还学生。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补助经费拨付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费的,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补助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需向家长做好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补助经费应主要用于发放教师工资、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培训以及改善办学条件等。
2. 符合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要求的我区所属民办学校,要向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申报。申报时附学生名册、学校批文等相关资料。区教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区教育局计财科提交区财政局审定拨付政府购买学位(服务)资金。
3. 民办学校应及时将完成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学生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教育局每学期做好核实,实行动态反馈管理。
三、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1. 各学校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我区民办学校年检财务收支审计范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专门事项予以单独披露。
2. 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将不定期通过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相应减少、暂停或追回拨付的资金,直至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 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 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三) 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四) 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
(五) 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 存在违规招生、人籍不一致、违规收费等行为的。
本实施意见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