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将部分区级行政处罚权交由新桥街道、瞿溪街道行使。自2022年7月5日起,由新桥街道、瞿溪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5个方面共25项行政处罚权(详见《瓯海区新桥街道、瞿溪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试点街道办事处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试点街道应及时移送。2022年7月5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本文件自2022年7月5日起施行。
附件 瓯海区新桥街道、瞿溪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docx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