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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幼儿园秋季招生入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7 10:53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及省市“入园一件事”等精神,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招生管理,优化入园登记服务,规范办园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1. 坚持相对就近原则。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幼儿园所在住宅区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招生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村集体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村村民子女入园需求;在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或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幼儿园有多余学额面向周边自主招生。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瓯海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幼儿园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招生工作公开、透明、有序。

3. 坚持便民、惠民服务原则。招生采用《温州市适龄幼儿入园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电脑端“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或手机端“浙里办APP”)线上申请登记。报名儿童的户籍、其监护人不动产权等信息,通过市大数据中心进行网上核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升招生服务质量。

二、招生对象

1. 小班招收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

2. 各幼儿园根据招生区域、办学规模、招生办法等因素确定分类报名对象,具体以各幼儿园招生通告为准。

三、招生照顾政策

参照《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瓯海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在幼儿园完成招生区域适龄儿童入园后多余学额的前提下,下列人员子女可享受优先或统筹照顾安排公办幼儿园入园:

1. 国家和省规定的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

2. 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者;

3. 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4. 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区级“三坛“及以上优秀教师;

5. 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干部;

6. 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四、招生办法

(一) 民办幼儿园按照招生计划实行自主招生。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招收所在住宅区的适龄儿童。

(二) 公办幼儿园实行分批招生办法,原则上按照下列批次顺序依次招生;各幼儿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第一批:户籍在招生区域,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区域范围内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适龄儿童。

第二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区域范围内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第三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区域范围内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非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第四批:幼儿园招生区域范围外的适龄儿童(若报名人数超过应招学位数,原则上根据户籍、产权证及就近原则,参照前三批顺序予以录取)。

(三) 政策照顾对象的子女,按政策要求,优先统筹予以安排入读幼儿园。

五、报名和审核

(一) 网上报名登记

全区公、民办幼儿园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登记。公办幼儿园报名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28日;民办幼儿园报名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8月20日。每位适龄儿童可以兼报相应区域的公、民办幼儿园各1所。

适龄儿童家长登陆招生报名信息登记系统(电脑端“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或手机端“浙里办APP”)报名,结合各公、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对象及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报读幼儿园,按照报名流程,在系统上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拍照上传相关材料。

政策照顾对象子女,经教育局审核确认后,统筹安排入读幼儿园,录入招生报名系统。

(二) 材料审核

实行网上核验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1. 报名登记信息审核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实行网上自动核验。

2. 政策照顾对象,经政策主管部门认定后,于6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送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复核。

3. 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持证人为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因客观因素,不动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等报名对象,须将材料送报读幼儿园审核,具体送审时间、材料要求见各幼儿园招生简章。

(三) 其它情况

1. 适龄儿童的父母为瓯海区出境并具备有效佐证材料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法定监护人户籍、产权所在地就近入园。

2. 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持证人为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儿童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人在一起,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其父母需提供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该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可以作为入园依据。

3. 不动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用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票及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收件收据,代替不动产权证报名;民间契约及协议不能作为入园报名的房产依据。

4. 营业房的不动产权证(产权证)不能作为入园报名的房产依据。

六、时间安排

1. 制定招生方案。6月13日前,各幼儿园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简章),报区教育局审核。今年新设公办幼儿园招生根据幼儿园和周边住宅区建设情况可适当调整招生时间。

2. 发布招生信息。6月16日前,各幼儿园通过校内外告示栏、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本园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录取办法、咨询(监督)电话等招生信息,方便群众了解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审核工作。公办幼儿园第一批至第三批报名对象于7月1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第四批报名对象于7月2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民办幼儿园结合实际适时做好审核。同时各幼儿园及时告知审核不通过的预报名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4. 公示录取。公办幼儿园于7月15日前,完成第一批至第三批对象的预录取及公示工作;7月30日前,完成第四批对象的预录取及公示工作。民办幼儿园于8月3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公示工作。家长可登陆招生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5. 新生信息备案。9月20日前,各幼儿园将新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备案,将在园幼儿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七、工作要求

1. 增强服务意识。各幼儿园积极践行“最多跑一次”理念,增强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便民服务质量;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电话,认真做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妥善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化解矛盾,维护正常招生秩序。

2. 严肃招生纪律。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维护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凡未经许可设立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一律禁止招生。对违法违规招生的幼儿园,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 规范办园行为。幼儿园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不得以举办特色班、实验班等名义收取赞助费。严格履行幼儿园收费的规定程序,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附件:1.温瓯教幼〔2022〕129号 附件1:2022年瓯海区公办幼儿园秋季招生信息表.docx

          2.温瓯教幼〔2022〕129号 附件2:2022年瓯海区民办幼儿园秋季招生信息表Book1.xlsx

          3.温瓯教幼〔2022〕129号 附件3 幼儿园招生报名登记系统操作指南.docx

          4. 温瓯教幼〔2022〕129号 附件4: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