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2-49283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2-06-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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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17 15:35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一、出台背景与依据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19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厅办函〔2019〕19号)精神,瓯海区成为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单位之一。2020年1月23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20〕7号)。

2020年10月2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2021年8月6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自查的通知》(温瓯公竞办〔2021〕3号),我局将《加强和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列入涉及市场经济主题活动的政策文件目录清单“建议修改”的措施中。

二、文件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瓯海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和瓯海区实际情况,拟对温瓯政办发〔2020〕7号文件的内容作相应完善和修改,修改后文件名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由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四部分组成。

(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概念,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另外明确了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情形: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分别明确了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一步细化了种植类与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规模。进一步强调了严格控制设施农业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论证,并在本辖区内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用地协议全部完成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镇街备案。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强调了科学合理布局、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滩荒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在使用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进一步强调了设施农业用地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全区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统一使用省级系统,镇街要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检查。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瓯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解读人:陈文娟

联系方式:1362655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