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8080489H
法定代表人:陈超
经营地址:温州市瓯海瞿溪南片新工业区2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10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瞿溪南片新工业区21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箱包配件生产,振光车间正在进行生产产生抛光研磨废水,废水排入已建成的栅格式沉淀池经沉淀后排入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在振光车间外排口采集水样3瓶,经监测,水样pH值为9.8,化学需氧量为1.02×103mg/L,总锌为14.4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振光车间正在进行生产产生抛光研磨废水,执法人员在振光车间外排口采集水样3瓶的情况;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振光车间正在进行生产产生抛光研磨废水,水样经监测结果超标的情况;
4、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采水样送检的情况;
5、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1)管字第205号G01)1份,证明你单位振光车间外排口水样pH值为9.8,化学需氧量为1.02×103mg/L,总锌为14.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的情况;
6、《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采样资格;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1]061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6日责令你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8、《关于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年产960万件箱包配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瓯环建[2018]63号)、《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年产960万件箱包配件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经环评审批和验收的情况;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2、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2]6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你单位超标污染物数目、废水类别、超标状况、日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
限于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