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瓯海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3月,我区被省人防办列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相继出台了《瓯海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和《瓯海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2020年1月25日后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其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成后无偿划归国家所有。由于省市相关政策的变化,我区前期出台的政策与上级规定内容存在差异。为更好地推进瓯海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人防资产使用效益,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号)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三、适用范围
瓯海区行政区域内自2020年1月25日后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结建、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人民防空工程。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产权登记、维护管理、开发运营和附则五个章节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3条)
阐明了制定《管理办法》目的和法律依据,明确文件的适用对象。明确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是本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区发改、财政(国资)、审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同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产权登记(共5条)
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应办理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登记在各单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名下;市城发集团封闭区域内所有项目及封闭区外城发集团自主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登记在其组织机构名下;其他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完成无偿移交后,登记在区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名下。
(三)维护管理(共5条)
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坚持平战结合原则,各责任方应加强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国有人防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运行安全,明确区人防部门、产权人和国有人防工程维管责任单位的维管责任。战时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四)开发运营(共5条)
明确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管理和运营,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并足额保障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人防专业化维护管理队伍和平战转换队伍建设,以及全区改革前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修、更新等专业维护。明确国有人防工程实行资产运作。产权人可利用国有人防工程的收益权进行融资及相关运作要求。
(五)附则(共2条)
明确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该办法的施行起始日期,并明确《区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区住建局,联系方式:0577-88526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