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 > 教育 > 义务教育 > 校园安全

【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瓯海区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9 15:28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瓯海区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2年12月2日

瓯海区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高效实施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瓯海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指挥体系

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区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 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 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

(4) 审议批准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宜;

(5)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请示区政府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 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副局长;

成员:局办公室、义务教育科、学前教育科、民办教育科、计财科、体卫艺科、装备中心、校安科、基建中心等科室负责人。

下设食品安全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体卫艺科,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体卫艺科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体卫艺科相关人员任组员。

3.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原则、应急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和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有效开展,减少人员伤亡,避免事件扩大,力争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领导善后处理工作,决策整改措施等相关工作,全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并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校园,其校园长办公室或相关会议室为应急指挥的临时工作机构。

二、监测预警

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加工、烹饪等环节日常监管,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要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要落实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 预警

根据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1) 分析研判。对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案处置。

(2) 防控措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停止使用不安全食品。

(3) 应急准备。相关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应急事件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 信息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论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制,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 食品安全相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局、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 教育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应当立即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疾控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3)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敏感的食品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4) 当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事发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教育局和区食药安办等相关部门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2. 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增加报告的次数和内容。对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可适当简化报告次数,但不得少于二次(首次报告、总结报告)。

(1) 首次报告。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包括事件起因和性质、发病人数、伤亡人数、主要的症状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 阶段报告。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主要包括: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 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事故概况、调查结论(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内容)、采取措施及预防性措施、查处过程和结论、分析与讨论、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进行的评估。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四、应急响应

1.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省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1起疑似食源性疾病症状事件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教育局办公室和体卫艺科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个小时内形成紧急信息快报文字材料并上报;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同时局办公室和体卫艺科须及时上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1) 疑似食源性疾病症状事故(件)发生在学校、幼托机构等集体单位,一次疑似食源性疾病人数5人以内,且轻症,处置稳妥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教育局办公室和体卫艺科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个小时内形成紧急信息快报文字材料并上报。

(2) 疑似食源性疾病症状事故(件)发生在学校、幼托机构等集体单位,一次疑似食源性疾病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教育局办公室和体卫艺科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个小时内形成紧急信息快报文字材料并上报;同时须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区政府主要领导,并向同级食安办通报。

(3) 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次疑似食源性疾病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件)的;社会影响面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幼儿园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教育局办公室和体卫艺科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个小时内形成紧急信息快报文字材料并上报;同时须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区政府主要领导,并向同级食安办通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 迅速通知当地医疗机构,对食品安全事件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将重症患者安全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2) 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 事件调查组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件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4) 统筹进行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召开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加强对涉事舆情的监测,删除网络平台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5)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事发地社会治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发布不实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信访接访与重点人员稳定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 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发生变化,经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按调整前后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调整Ⅰ级应急响应,省食安委调整Ⅱ级应急响应,事发地设区市食安委调整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①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②当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省食安委终止Ⅱ级应急响应,事发地设区市食安委终止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区市级食安委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已消除;

③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④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后期处置

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校园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食安办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总结评估按事件级别分别报区政府和区食安委。

3. 责任追究

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1. 队伍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保障队伍,规范队伍管理,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落实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作用,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 医疗保障

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告知医院开展医疗救治。

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当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 宣传培训

单位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及广大师生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安全从业责任意识、风险意识、防范能力。

七、附则

1. 预案管理

教育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2. 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教育局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定期检查本系统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件隐患;校园自行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

3. 预案实施

各学校、幼儿园应遵照执行,并在本预案下发之日起一个星期之内制定、完善本校园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