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2-54848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2-10-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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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解释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20 16:49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一、文件制定主要依据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09〕77号)及《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参保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文件制定。

二、文件起草背景及目的

农村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优惠制度。我区于2009年下发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09〕77号)文件,并积极落实该项计生惠民政策。

根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09〕77号)及《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参保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文件,关于出国人员的规定:“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参保期间出国的且出国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从下一年起不再给予享受;2.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申请参保前就已经出国的,不列入享受范围;3.夫妻双方回国后,居住满6个月以上且承诺长期在国内居住的,列入享受范围。”

在实施过程中,华侨对继续享受政策呼声强烈,同时,通过自查发现政策衔接过程中存在部分不符合享受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的出国对象仍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享受政策。为回应群众现实需求,同时进一步规范政策奖补行为,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区卫健局起草了《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补充解释的通知》,后经区政府办公室会议研究,会议原则同意区该通知内容,并要求区卫健局按照程序印发实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策补充解释的通知》文本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取消出国人员的相关规定:取消《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温瓯卫发〔2021〕45号)文件中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出国人员的规定。

二是出国人员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政策衔接。

(一)符合申报农村独生子女养老保险政策的夫妻一方或双方人在国外的,可以委托办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事项,审核通过后当年起发放,直至男性年满59周岁、女性年满54周岁为止。

(二)2011-2021年期间,仍按原出国人员相关规定执行。2021年清理发现因出国导致不符合享受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的对象,按以下分类处理:

1.已全额退回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助的,可视为未曾享受该政策,该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可以申请奖励扶助或补助慰问金政策。

2.已退回出国期间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助的,自2022年起正常发放。

2021年底因工作需要清查整改时,涉及单次出境记录超6个月的不论其当下是否已回国长期居住,2021年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全部予以停发;后经整改,部分在国内长期居住对象已退回出国期间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助金,该批对象不论此次政策调整与否,2022年起予以恢复享受,同时补发2021年的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助金。

3.尚未退款的,自2022年起,按照实际享受年数逐年抵扣原已享受的出国期间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助金,抵扣后女性未满54周岁或男性未满59周岁的,继续予以发放;不足抵扣的自动停发。

举例:张三,2015年申报享受独生子女养老保险政策,2017年2月出国,2019年1月回国,之后再国内长期居住,按照原出国人员相关规定,需退还2017-2018年两年的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助金,截至2022年政策调整后仍未退款的,自动停发2022-2023年两年的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助金,2024年起再恢复后续发放。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科室: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联系方式:0577-88538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