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科室、相关下属单位:
为推进瓯海区教育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加强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通告〔2021〕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综合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指引
为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 确保行政执法案件及时移送处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综合执法 规定,结合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瓯海区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处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的具体范围为:
(一)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二)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三)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四)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五)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六)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二、执法分工
(一)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业监管,依法履行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
三、案件移送
(一) 教育行政部门在发现本指引所涉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本指引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对于证据容易灭失或事后难以取证的案件,应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先行固定证据,并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置。
(二) 教育行政部门对需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核实案情后,形成基本违法事实书面材料,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书证类证据应当加盖公章。
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应说明案由、违法事项、初步认定的当事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行政许可情况、法律条款适用等内容;
2. 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监管检查材料(举报投诉材料、交办转办材料)、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
3. 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复查)勘验笔录、责改相关资料(该项内容仅限于需责令改正的事项)、现场复查照片(视听资料)以及现场签字人员的身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必要时提交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测报告等;
4. 其他视案情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情况、认定意见等。
(三) 对教育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确定具体经办人员受理,并在案件移送函上签字,注明接收经办人、日期和联系电话等。
(四)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的规定,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复核及调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教育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当在书面反馈的同时,提供案件调查资料及不予立案依据。
其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为移送案件达不到立案条件应开展补充调查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教育行政部门补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若经补充仍达不到立案条件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出不立案的决定,书面告知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
(五)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7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教育行政部门。
四、执法协作
教育行政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应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努力实现划转处罚事项顺畅、高效衔接,从有利于案件处置的角度出发加强执法协作。
(一) 关于出具意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书面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认定意见或咨询意见。教育行政部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期限。
(二) 关于联合执法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整治行动等执法工作。开展联合执法的,发起的一方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可协同取证,符合立案标准的,可以现场移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 关于案件整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落实对非法办学机构“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的事项执行及学生分流疏导工作。
(四) 关于数据信息共享。教育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协同推进行政执 法数字化改革,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预留数据接口,建立资源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管理、执法信息实时共享。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双方对本指引理解上有分歧后或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分别向市教育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意见,由两部门共同研究后予以统一。
附件:1. 温瓯教民〔2022〕267号附件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