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温州市瓯海区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切实提高我区教育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结合我区教育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精神,扎实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统计,为推进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二、适用范围
瓯海区辖区内由我区教育局管理(或代管)的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高中等各级各类学校。
三、组织建设
成立由区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中心)责任人为成员的教育统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教育统计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统计的组织实施与各类专项统计的相关协调工作。教育统计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计划财务科,由计划财务科科长兼任教育统计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领导和部署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上级部门要求的综合统计与各类专项统计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加强统计分析,优化办学条件,监测教育质量,服务教育决策。
四、教育事业统计
整个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包括代码管理和数据填报两部分,数据填报又包括年报、季报两类。
(一) 代码管理
代码管理是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报以及学籍管理系统、校舍建设系统、学生资助系统、电教设备管理系统等教育部门其他子系统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做好教育事业统计代码管理工作。
1. 更新制度
实行季度变更制度,其中第三季度为年度更新。我区暂实行年度更新。
2. 更新内容
年度更新内容为学校(机构)在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设立、修改、撤销、合并、停用或恢复使用等变更业务。
3. 更新流程
(1) 需要变更的学校(机构)持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设立、修改、合并的批复,民办学校(机构)还应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公办学校(机构)还应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营利学校(机构)还应持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营利性学校(机构)还应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好附件2《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纸质稿,同时附上以上批复、证书(或执照)的复印件及PDF格式扫描件。
设立类学校(机构)仅填写“新设立内容”列;修改类学校(机构)仅填写“原内容”和“变更后内容”列;合并类学校(机构)仅填写“被合并学校填写”行。
学校(机构)撤销、停用或恢复使用无须报送《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等材料,代码管理部门依据业务科室提供的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停用或恢复使用的文件直接在代码系统中进行变更。
(2) 学校(机构)持填写好的《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报送给业务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
(3) 学校(机构)持经业务职能部门审核通过的《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报送给代码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审核不通过的退回修改重新报送。
(4) 学校(机构)持经代码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报送给教育主管单位签字或盖章。
(5) 学校(机构)持经审核通过的《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送交代码管理部门,代码管理部门依据审核通过的《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在代码系统中进行代码更新,并通过网络系统逐级上报。
(6) 每年9月下旬,教育部会在代码系统中发布本年度最新学校(机构)代码,新设立的学校(机构)将获得10位数的“机构标识码”。新设立的学校(机构)将“机构标识码”报送给其他相关业务股室用于建立相应子系统;当年撤销的学校(机构)当年还应报送相应的子系统业务,下年度起终止所有子系统业务。
4. 更新时点
年度更新时,代码管理系统于8月上旬起开放。学校(机构)应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我局代码管理部门报送《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逾期则顺延至下年度进行更新。代码管理部门于8月底前依据学校(机构)报送的《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在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代码管理系统中进行同步更新。
目前,业务职能部门按业务职能归口相应的局机关科室,公办中小学校、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高中归口局义务教育科,公民办幼儿园归口局学前教育科、代码管理部门为局计划财务科;教育主管单位为区教育局。
(二) 数据填报
1. 教育事业统计年报
(1) 组织培训
一是召开科室分工协调会。根据当年省、市教育事业统计培训会议精神,计财科于每年9月中下旬组织召开教育事业统计科室分工协调会,传达上级培训会议精神,明确各相关科室分工与职责。根据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样式,各科室依职能进行分工(详见附件3《瓯海区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科室审核职责》),若报表样式或科室职能有变化则适时调整。
二是召开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培训会。计财科于每年9月下旬召开全区教育事业统计填报培训会,各相关科室按照分工负责做好所涉及的各项统计指标解释、填报指导等培训;计财科负责做好《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培训、统计报表数据逻辑审核、全区统计数据汇总、数据报送等工作。
三是各级各类学校召开校级培训会。各级各类学校在全区培训结束后,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召开校级教育事业统计填报培训会,传达上级培训会议精神,明确本校各处室人员职责分工,布置好具体实施步骤,按时按质按量上报统计数据。
学生信息归口校学籍管理部门,教师信息归口校人事管理部门、土地校舍、资产等办学条件归口校总务部门,电教等信息化建设归口校信息管理部门,协调、汇总工作归口校办公室部门。
(2) 组织填报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填报人员按照本学校(机构)职责分工,用10位数的“机构标识码”登录“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以8月31日为数据时间节点,以事实为依据,每年10月中旬完成学生、教师、校舍、土地等基础数据台账的采集录入工作,对填报指标有疑问的应及时咨询局相关业务科室。
当年撤销的学校(机构)当年还必须填报,次年起才不再填报;当年停用的学校(机构)当年起直至恢复使用前均无需填报。
(3) 数据审核
一是学校(机构)自行审核。填报学校(机构)通过系统内校验公式自动审核,同时结合生成的报表自行核查数据是否与事实相符,逻辑校验错误必须修改;经验校验错误应先核实,与事实不相符的则必须返回基础数据台账修改,属实的则填写具体原因。10月下旬,各级学校在系统内上报学校(机构)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基表并打印出学校(机构)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基表纸质稿,经学校(机构)填报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局相关科室审核。
二是局相关科室审核。局相关科室按照职能分工登录科室账号在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必须退回学校(机构)修改,直至审核通过为止,同时在纸质报表上签字盖章。学校(机构)送审的基表纸质稿数据应与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一致。
(4) 数据上报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数据。每年11月上旬,待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在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所有数据上报完成后,计财科将全区数据校验、上报给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再将数据逐级上报给省、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学校(机构)修改并重新上报。
(5) 数据公开
根据教育部返回的数据,计财科做好年度全区教育事业统计资料纸质稿编印工作,对外公布统计数据。
(6) 资料归档
计财科应收集好经局相关科室审核通过的全区所有学校(机构)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基表纸质稿,连同全区《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综表纸质稿放资料室存档;各级学校(机构)也应存有手续完整的本辖区内各学校(机构)的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基表纸质稿。同时,也要做好相应电子稿的存档工作。
2. 教育事业统计季报
(1) 填报对象:以教育事业统计年报系统中的学校(机构)为填报单位(除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外)。
(2) 填报时点:一年按四个季度填报,4月15日前填报第一季度;7月15日前填报第二季度;10月15日前填报第三季度;次年1月15日前填报第四季度。
(3) 填报内容:以填报时点为时间节点,填报两张表,分别是学生变动表、在校生中死亡的主要原因表。
(4) 填报流程
一是填报学校(机构)事业统计人员用10位数的“机构标识码”登录国家系统“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本季度内学生增减、死亡情况的录入工作,再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相关科室按照科室分工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必须退回学校(机构)修改,直至审核通过为止。
二是区教育局通过系统逐级上报给市、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学校(机构)修改。
(三) 数据核查
根据当年省教育厅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文字报告,分析数据与实际不相符的原因,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下一次数据报送时减少错报、漏报、虚报等现象的发生,进一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五、表彰奖励
为总结我区教育统计工作经验,有效推动我区教育统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每年对教育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一) 获先进集体表彰的学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成立教育统计工作领导机构,职责明确,有专人分管和专人负责教育统计工作。
2. 有健全的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能及时召开专题会议。
3. 各处室密切配合,数据信息交流通畅,数据台账管理规范,数据报送工作及时准确。
4. 教育统计工作中开拓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有价值的典型经验或做法。
(二) 获先进个人表彰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教育统计工作,奋斗在教育统计工作第一线。
2. 具有较强的教育统计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协调沟通能力。
3. 能及时收集并上报统计数据,历史数据资料保存完好。
4. 富有热心,能积极主动协助指导他人。
六、严格依法统计
(一) 依法如实开展教育统计
1. 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4.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 教育统计数据的使用
1.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2.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此外,教育统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
(三) 依法追究违法统计责任
结合《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计通过)、《浙江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关于瓯海区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温瓯统〔2021〕3号)精神,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1.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2.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附件:1. 温瓯教计〔2022〕262号附件1: 瓯海区教育局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