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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修订)

发布日期:2021-09-03 12:24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小学、幼儿园,各直属单位,社区学院:

为进一步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事劳动局 区财政局 区教育局关于瓯海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校实际,现将《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温瓯教政〔2009〕201号)和《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非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温瓯教政〔2012〕122号)合并修订。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校教育优质均衡、科学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突出教师绩效为导向,关注城乡历史沿革和发展进程中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本修订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温瓯教政〔2009〕201号)和《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非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温瓯教政〔2012〕122号)同时废止。

三、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注重实绩、以德为先,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鼓励先进,促进发展。

2.坚持“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要切实做到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操作严格、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3.坚持“统筹兼顾、适当倾斜”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适当拉开档次,适当向教学一线和优秀教师倾斜。

4.坚持“总额包干、分校使用”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除部分统筹资金外,实行总额包干到学校,由学校具体安排使用。

四、建立专项奖励制度

1. 建立名优教师考核奖励制度。根据温教政〔2009〕30号文件精神,制定瓯海区名优教师考核奖励办法,对获区级“三坛”荣誉称号及以上的名优教师进行考核奖励。考核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统一组织,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名优教师考核奖励由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按比例负责发放,视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预算安排情况每学年考核之后在三年行动计划预算或专项奖励资金中予以一次性奖励。

名优教师在学校的绩效考核照常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 建立城区义务教育教师补助制度。根据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城乡历史沿革和发展进程中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城区义务教育教师补助办法,对城区义务教育教师根据工龄和岗位层次等贡献度参照农村任教津贴标准于每学年结束之后予以一次性补助。

3. 建立专项奖励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分配机制。根据专项奖励年度结余资金总量,每年未由局党委研究统筹分配方案实施结余分配。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分配和测算办法

全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额,按以下分配办法测算包干到学校:

1. 上述三项专项奖励所需的资金,从全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行预留,预留的比例为全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3%。

2. 剩余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公办教职工总人数的平均值计算包干到各学校。

3. 对今后区财政增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将在包干定额基数上给予相应调整。

六、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项目构成

1.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月绩效考核奖、学校机动奖和节日补贴三大部分,其中月绩效考核奖主要包括考勤、工作量、教育教学过程等项目,学校机动奖为各校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项目的奖励。

2. 除节日补贴外,其余的月绩效考核奖和学校机动奖建议分别约占剩余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45%和55%。

七、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

(一) 月绩效考核

参加月绩效考核的项目共计100分,其中考勤20分、工作量40分、教育教学过程40分。

1. 考勤(20分)

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具体考核细则由学校制定。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工作量(40分)

(1) 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分值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

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40分

(2) 班主任超课时工作量已经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予以体现,原则上不重复计算超课时工作量,但学校可根据实际在学校机动奖里设立班主任绩效考核奖。

(3) 各学校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均衡,教学、教辅工作量和后勤岗位工作量折算办法等详见附件一。

3. 教育教学过程(40分)

主要考核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课、上课、作业与辅导、评价、研修等教学常规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及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要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从事行政管理和非教学工作的人员此项考核各校要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二) 学校机动奖考核

学校机动奖主要包括班主任绩效考核奖、教育教学业绩奖、教师各类获奖及临时性工作等奖励,具体奖励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学校机动奖奖励项目的考核需列入学校考核实施方案(细则)。

各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适当调整各项考核项目和所占的分值。

八、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 月绩效考核奖。以教职工每月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每位教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校月绩效考核奖总额除以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分值乘以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月绩效考核奖额度。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个人月绩效考核奖=全校月绩效考核奖总额÷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教职工月绩效考核奖按月发放,每年以10个月计发。区教育局在每学期初按比例预拨到学校,由学校自行安排发放,年终进行结算。

2. 学校机动奖。以学校机动奖考核结果为依据。具体分配计算办法按实际设立奖励项目情况确定,一般按月或按学期发放。

3. 传统节日补贴。节日补贴(年人均7000元)根据全区统一要求已分摊在统发工资生活补贴项目中按月发放。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上年有结余的,可移于下年度,并捆入下年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

九、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 在编不在岗或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2) 脱产学习(除组织批准带薪学习培训考察、高层次学历培训外)的;

(3) 停发工资的;  

(4) 经教育局审定不能发放的其他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1) 当月有旷工的;

(2) 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的,有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

(3) 因失职或违规收费问题引发事故或被投诉查为事实的;

(4) 教师言行举止在家长、教师、社会层面造成恶劣影响,使学校声誉受损。

3.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的教职工均应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哺乳假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妊娠假按病假处理;探亲假在工作期间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寒暑假期间的照发。

教职工事假连续3个工作日,或当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不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6至10个工作日的只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不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参与本区交流任教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任教学校发放;到区外支教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派出学校发放,考核情况由受援学校提供(派出学校提出具体的考核项目)。

5.受行政或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教职工,在处分期间不能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解除处分后,从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6.教职工退休,从执行退休工资当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7. 教职工正常工作调动,按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月份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8. 按规定享受婚丧嫁娶产等假期、组织批准带薪学习培训考察及高一层次学历培训期间、经组织指派在其他岗位工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基数发放,具体由学校按实际确定。

十、考核分配工作的组织实施

1. 为加强对全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的领导,区教育局成立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委会其他成员任副组长,组织人事科、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科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资统发和账务代理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2. 各校要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领导考核小组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校长、负责学校德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校工会主席以及教职工代表等3-9人组成。校长任组长,其中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比例不得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1/3。

3. 各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并细化具体考评方案(细则),考评方案(细则)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区教育局进行审查,对存在违反上级规定的、不合理的方案,不予以审定。

十一、考核分配工作的纪律要求

1.区教育局把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学校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2.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3.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 

4.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各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以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5.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二、考核分配工作的其他事项

1. 各中小学在制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细则)时,要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

2. 本指导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教辅人员工作量和后勤岗位工作量折算办法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教辅人员工作量和后勤岗位工作量折算办法(试行)


一、教学、教辅人员工作量:按照《瓯海区中小学教师周任课量暂行标准》(温瓯教政〔2008〕123号文件)的要求,安排教学、教辅及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对不满工作量或超工作量的应按实际工作量计算量化周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设置学科系数:含备课、作业批改、辅导

1.职业高中:

主干专业课1.7,语文、数学、外语均为1.55,政治、历史、地理、非主干专业课均为1.4,信息技术、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地方校本课程均为1.2,实训课为1.0。

2. 初中:

语文、数学、外语、科学均为1.4,社会、思品1.2,体育1.1,其余学科均为1.0。

3. 小学:

1-2年级:语文1.3    数学1.2   英语1.0

3-4年级:语文1.35   数学1.25  英语1.1  科学1.1

5-6年级:语文1.4    数学1.3   英语1.2  科学1.2

其余学科系数为1.0

4.幼儿园:

带班上课一个半天系数为5.0。

5. 补偿性工作量

⑴考试学科跨学科或跨年级(不同层次班级)每周加1-2课时,小学语文双班教学每周加3-5课时;

⑵教职工离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每周加2课时;

⑶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报账员等人员工作量要根据学校实际予以充分考虑。

⑷其他补偿性工作量由学校根据实际核定。

三、后勤工作量:学校应根据后勤人员比例和岗位需要,合理设置后勤岗位,后勤岗位工作量折算办法具体由学校制定。

四、工作量的计算: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担任多学科教学专任教师,应分别按照其担任相关学科系数和非教学工作量权重系数计算工作量。

瓯海区学校(幼儿园)行政工作量权重表

学段

正校长(主持工作的副校长)

副校长(书记)

中层正职

中层副职

备注

职业高中

0.8

0.6

0.5

0.4

1.学校规模在23个班级及以下的行政工作量权重减少0.1;

2.学校规模在49个班级及以上的行政工作量权重增加0.1;

3.特殊情况校长不兼课需报教育局批准。

义务教育

1.学校规模在17个班级及以下的行政工作量权重减少0.1;

2.学校规模在48个班级及以上的行政工作量权重增加0.1;

3.特殊情况校长不兼课需报教育局批准。

幼儿园

1.幼儿园规模在8个班级及以下的行政工作量权重减少0.1;

2.特殊情况园长不兼课需报教育局批准。

五、学校可根据实际采用标准工作量外加超课时工作量的办法测算教职工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