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3 10:46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小学、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区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着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区教育局决定在全区中小学开展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打造教育高地、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引导教师关爱学生,廉洁从教,严格教师师德考核,进一步加大不良从教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肃查处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使有偿补课等不良风气得到有效治理。

二、治理内容

(一) 在职教师在校内外租借场地或在家中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

(二) 在职教师本人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或在培训机构兼课,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办班培训的行为;

(三) 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或由家长组织,租借场地,邀请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

(四) 以学校组织名义对学生进行集体有偿补课的行为;

(五) 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或为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六) 有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给学生补课、辅导、做作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七) 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食宿、补课辅导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 成立工作专班。由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局机关相关科室成立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组  长:吴宏晔

成  员:谢建成、叶新华、黄家骞、苏锋、付学献

(二) 开展专项治理。各中小学要对本校教师(含代课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表(见附件),工作专班要对各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凡发现在职教师存在违规补课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及违规补课的举报迅速组织查处,做到“四个第一”: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通报。

(三) 科室联动整治。局机关相关科室将同时开展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工作专班将对各中小学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坚持严字当头,对“双减”政策背景下仍进行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将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

四、工作要求

(一) 提高站位,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各中小学务必提高政治站位,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人民教师良好形象的高度,从回应社会关切、减轻学生补课负担的高度来对待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层层抓好落实。

(二) 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各中小学要向广大教师和学生家长广泛宣传国家“双减”政策,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让广大教师认清有偿补课的危害,端正从教行为,自觉抵制有偿补课行为。区教育局公开投诉举报电话:88534443,学校同时也要公开举报渠道,接受家长、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三) 建章立制,加强师德师风长效管理。各中小学要积极构建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师德目标管理、民主评议、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杜绝教师不良从教行为的发生。

附件:瓯海区中小学在职教师(含代课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自查表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瓯海区中小学在职教师(含代课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          

在职教师(含代课教师)人数:     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备注

在职教师在校内外租借场地或在家中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

开展自查    人,有此类行为    人。


在职教师本人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或在培训机构兼课,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办班培训的行为

开展自查    人,有此类行为    人。


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或由家长组织,租借场地,邀请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

开展自查    人,有此类行为    人。


以学校组织名义对学生进行集体有偿补课的行为

开展自查    人,有此类行为    人。


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或为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开展自查    人,有此类行为    人。


有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给学生补课、辅导、做作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开展自查    人,有此类行为    人。


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食宿、补课辅导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开展自查    人,有此类行为    人。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开展自查    人,有此类行为    人。


备注:请各中小学于9月6日前将附件通过智慧教育云平台上报。联系人:姜锡洁,68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