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南白象街道金竹村横宕自然村城中村改造工程范围内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办发〔2013〕47号)、《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白象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概况
一、拆迁范围
具体范围以南白象街道金竹村横宕自然村城中村改造工程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
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南白象街道办事处为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迁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实施期限
住宅用房实施期限:
(一)签约期限:2021年9月17日至“并列第一”截止日;
(二)提前入户评估奖励日:2021年9月16日;
(三)提前签约奖励日:2021年10月15日;
(四)提前腾空奖励日及“并列第一”截止日:根据签约进展情况在提前签约奖励日之后报区政府另行明确。
工业用房实施期限:
(一)签约期限: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10月17日;
(二)腾空及“并列第一”截止日:根据签约进展情况在提前签约奖励日之后报区政府另行明确。
第二部分 原则性规定
一、房屋拆迁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未经登记房屋根据《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20〕91 号)认定,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二)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含安置权益回购)或房票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三)房屋补偿包括其合法房屋(包括视同合法建筑)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四)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安置。未经登记建筑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拆迁范围内另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应计入其合法产权房屋一并计算。
(六)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拆迁补偿情况的入户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与房屋调查相关的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相应不利后果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实施单位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迁费。住宅用房、营业用房搬迁费根据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建筑面积按15元/㎡标准按户支付。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
(二)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实施单位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拆迁合法(含视同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房屋类型 | 住宅 用房 | 商业 用房 | 办公 用房 | 工业、仓库 用房 |
临时安置费标准(元/月·㎡ ) | 15 | 40 | 15 | 15 |
第三部分 住宅用房补偿
一、货币补偿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房屋(包括视同合法建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具体按照《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瓯政办发〔2015〕1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实施单位在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房屋并交付验收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一)安置地块:就地安置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视同合法建筑)1︰1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安置房源为公寓式住宅。
1.房屋所有权人系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宅基地(房屋)属原始取得的,可按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简称“一增三”)。
2.在册常住农业户口可按人均建筑面积30㎡,属地非农业户口按人均建筑面积20㎡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简称“人均面积”),另有房屋(含在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的)应合并计算。
人口认定按照《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办发〔2013〕47号)有关规定执行。
3.房屋所有权人在瓯海区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积如选择“人均面积”安置方式的,应与原已安置的面积合并计算。
4.非公寓式套房合法面积部分均以1:1.25(0.25为公摊部分的换算系数)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为公寓式套房的,按合法套内建筑面积1:1.25外加原房屋公摊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5.混合户(指房屋所有权人系建设范围内非农业户口,但其家庭成员中有常住农业户口),选择“一增三”可按比例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
1.合法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按新房成本价285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0.25系数换算的部分,按3800元/㎡结算。
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 1500元/㎡,砖混结构1300元/㎡,砖木结构1100元/㎡。
2.“一增三”、“人均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面积的部分,按5130元/㎡结算。
3.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未登记房屋及 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其他附属用房(高度需达到2.2米,且现状为居住房屋),可给予等面积安置建筑面积,价格按3000元/㎡结算,并计算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不能享受0.25公摊系数、“一增三”、“人均面积”及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附属用房和道坦均不计算应安置面积,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杂地(包括道坦、道路等)按155元/㎡标准予以补偿(其中地100元/㎡,水泥坦30/㎡,矿渣25元/㎡);牲畜栏、简易房、茅房等其他附属用房统一按占地面积155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套型设计标准原则上按建筑面积 80㎡、100 ㎡、120㎡、140㎡共分4个档次。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分套安置的,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经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分套后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0㎡。套型认定应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能认定套型的,原则上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套型。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包括装修补偿金额等)作为第一期购房预交款;第二期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前,按差额购房款的80%在实施单位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第三期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交付前的规定时间内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结清总差价款。
(六)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实施单位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的70周岁以上老人给予一次性租房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每户第一个老人3万元补助,其他老人补助2万元(户内隔代的按两户补助标准计算)。70周岁以上老人及特殊困难家庭等确需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具体参照《温州市瓯海区临时周转房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单位按标准支付搬迁费,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七)建设高层、小高层建筑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施单位应当自腾空搬迁之日起36个月内将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完毕;多层建筑为24个月内。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实施单位再按当年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奖励与补助
合法房屋(含视同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其合法面积(含视同合法)奖励与补助,具体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瓯政办发〔2015〕122号)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拆迁合法房屋(含视同合法)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15%的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瓯海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自建上市公开销售房源)、二手房、拍卖房的(包括住宅、营业房、办公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购房补助。
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新购房屋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拆迁合法面积(包括视同合法)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奖励金作为第一期购房预交款。
1.在规定的“并列第一”期限内,签约、旧房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500元/㎡;
2.在提前入户评估奖励日前入户评估并经房屋所有权人确认的,奖励100元/㎡;
3.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内腾空搬迁的,另奖励100元/㎡;
4.在提前签约奖励日前签订正式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再给予100/㎡的奖励;
5.在规定的“并列第一”期限内,工程建设范围内实现整体搬迁的,奖励500元/㎡;
(三)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可增购50㎡以内的建筑面积,其中30㎡以内增购部分,价格按7650元/㎡计算;另外20㎡以内增购部分,价格按9180元/㎡计算。
同一行政村中房屋所有权人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含视同合法)分不同时间段被多次拆迁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的,原则上应当与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房屋合并计算户增。
(四)房屋所有权人在留足自住房(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30㎡,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后,可申请产权调换安置权益回购,安置权益回购金额根据回购当年区域安置地块的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回购面积再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临时安置费按照回购和产权调换的安置权益所对应的旧房合法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安置权益回购部分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
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权益回购金额不得超出应缴购房款金额,且直接抵扣应缴购房款。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权益回购的,不再享受《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中有关货币补偿奖励与购房补助政策。
(五)有关困难群众住房补助,具体按照《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其它规定
(一)签订补偿协议时产权调换安置房原则上均为划拨土地性质计价,若今后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交付结算时补缴划拨土地性质房屋和出让土地性质房屋的差价,差价按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2%计算。
(二)拆迁个人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部分 营业用房补偿
一、用途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营业用房认定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二、货币补偿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营业用房(包括视同合法建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房屋并交付验收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三、产权调换
(一)安置地点:就地安置 。
(二)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营业安置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营业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三)实施单位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施单位按标准支付搬迁费,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四)建设高层、小高层建筑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施单位应当自腾空搬迁之日起36个月内将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完毕;多层建筑为24个月内。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实施单位再按当年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奖励与补助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被拆迁房屋用途按第四部分第一点规定认定为营业用房的,给予奖励10000元/户,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可给予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包括室内装修)15%的奖励。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价格按新营业用房成本价30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的营业用房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可以参照住宅用房给予1300元/㎡的奖励。
(二)工程范围内具有营业功能的临街底层房屋,且现状还在经营,具备下列条件的,原房屋由实施单位按合法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1.持有房屋拆迁实施起始之日起三年前核发并至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一直实际营业至今的;
2.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含认定为合法)或《公房使用证》(调配单);
3.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必须是私房所有人或公房使用人的房主或其家庭成员并具有当地常住正式户口;单位自管营业房的营业执照负责人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具备第1、2、3目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营业安置房优惠价10000元/㎡的55%购买新营业房;具备第1、2目条件而不具备第3目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营业安置房优惠价10000元/㎡的80%购买新营业房。
符合第1、2、3目条件的临街底层房屋,给予奖励5000元/户,只符合第1、2目条件而不具备第3目条件的临街底层房屋,给予奖励 3000元/户。
原则上购买新营业房面积应在住宅合法面积中先予以扣除。
(三)安置方式。符合上述第(二)点“住改非”奖励政策的临街底层房屋,原则上均需安置权益量化,即根据拆迁当年区域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再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权益价值。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愿选择将上述权益量化全部金额或者增值部分金额(即保留原住宅安置权益,将增值部分权益量化)直接领取货币或者用于抵扣购房款。选择直接领取货币的,不再保留今后安置地块商业用房的优先购买权;选择抵扣购房款的,可以保留今后安置地块商业用房的优先购买权,商业用房的价格在安置时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根据实际商业用房布局情况评估后确定。
选择将权益量化全部金额直接领取货币或者用于抵扣购房款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
营业房今后的建设模式以商业大开间、综合体商业或者其他有利于提升城市面貌和商业氛围的模式为主,营业房设计原则上为“商场摊位式”,不再采取单间隔断营业房建设模式,具体视地块规划布局等因素确定。购买面积为原“住改非”认定部分面积,且营业房需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第五部分 房票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根据上述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权益选择量化为房票安置,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房票票面价值计算
房票票面价值由两部分组成,1、本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补偿及奖励补助量化后的价值(不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附属物补偿);2、房票购房奖励。
(一)货币补偿房票价值。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票票面价值包括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第三部分第一项货币补偿的各项奖励和补助,以及房票购房奖励。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权益货币量化房票价值。被征收人选择该类房票的,先按实施方案中产权调换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再根据拆迁当年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再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量化价值。该类房票票面价值包括上述安置房权益价值金额以及房票购房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
房票价值=(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应安置建筑面积-应缴纳购房款)+房票购房奖励
(三)房票购房奖励。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房权益价值量化后,按总价值的5%给予奖励,奖励在开具房票时,一并计算在票面价值中。
(四)实行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
二、房票购房安置方式及优惠
房屋所有人可以使用房票在政府指定的房源中购房。
(一)政府自建安置房。
1、选择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的,房源价值按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置换多套安置房的,在置换后房票金额只剩总价值15%以内或者低于20万的,不再享受置换资格,可以购买商定商品房或者在房票到期时申请领取货币。
安置房源:政府公开的自建房源。
(二)商定商品房。
选择在瓯海区范围内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具体以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公布为准。
三、房票的计息规则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开始计息,持有期票面金额参照出票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一)房票有效期内,选择购买商定商品房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票金额计息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
(三)房票有效期内,选择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的,购房款所对应的房票金额计息至《安置房置换协议》签订之日。
四、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非配偶间不得赠与和使用。
(二)限期使用。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各类安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5%房票奖励及奖励部分的利息。
(三)优先使用。购买多套房源的,按购买时间顺序,优先选择房票支付购房款。
(四)对使用房票购房时,由于套型原因产生的房票面值小于购房款时,由被征收人另行现金支付或者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等。选择购买商定商品房的,另行支付部分可以享受备案价格的优惠。
(五)对使用房票购房后票面价值多余部分,房屋所有人可以在房票到期时申请领取货币,但购房后剩余金额高于房票票面额度15%的,领取货币部分不享受5%的房票购房奖励。
五、房票结算及购房程序
(一)核发。实施单位凭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票安置协议》开具房票。
(二)购房或置换安置房。房屋所有人选择购买商定商品房,直接和房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置换政府自建安置房或者其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的,需签订《安置房置换协议》作为办理相关权证手续依据。
(三)结算及退票。在房票使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毕的,有效期之后停止计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持票至实施单位退票,但未使用或者剩余部分票面额度高于总额15%的,不享受5%房票购房奖励等。
六、其他
(一)本方案规定的房票安置对象为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营业房以及符合 “住改非”奖励政策的临街底层房屋,可以进行房票安置,根据拆迁当年区域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再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房票价值,且享受房票购房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
房票价值=(区域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应安置面积-应缴纳购房款)+房票购房奖励。
选择房票安置后,符合“住改非”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再保留商业用房的优先购买权。
第六部分 工业用房补偿
一、补偿原则
(一)工业用房是指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根据《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20〕91 号)认定,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被拆迁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工业用房拆迁补偿,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功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可按本方案规定自行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三)工业用房拆迁补偿包括:被拆迁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拆迁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因拆迁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拆迁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应地段的市场评估价,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设、装修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确定。
房屋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1500元/㎡,砖混结构1300元/㎡,砖木结构1100元/㎡。
(二)土地置换
被拆迁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且符合规划、产业导向、环保、标准地等条件的,并且近三年连续亩均税收达35万元以上、产值近三年连续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选择土地置换,置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拆迁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1.2倍,并计算置换土地与被拆迁工业用房原土地的差价,供地时结清土地差价款。新的工业安置用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按规定申请报批、自行设计并建设。
安置地点:瓯海区范围内统筹安置。
(三)功能置换住宅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拆迁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瓯海区征收非住宅用房(营业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功能置换住宅安置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20〕19号)相关规定选择置换住宅安置房。
安置地块:地块东南侧,原则上在满足金竹村横宕自然村城中村改造其他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后的多余房源。
三、搬迁及拆装费补偿
被拆迁工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补偿。
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设备安装市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选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按5%给予补偿。
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市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实行土地置换的,搬迁费、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四、临时安置费补偿
(一)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房屋所有权人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包干使用:
(1)供地期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12个月,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未按期供地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计算;因房屋所有权人未及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2)建设期(含相关手续审批时限)原则上为12个月,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
3.选择功能置换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36个月计算,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合法工业用房实际容积率低于1.0的,可按容积率1.0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临时安置费或者效益计算6个月,或按被拆迁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5%计算。
(二)选择土地置换、功能置换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1.根据房屋被拆迁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被拆迁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内的,停产停业期限不超过6个月;被拆迁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停产停业期限不超过12个月。效益按照拆迁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标准或者临时安置费标准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提供税务部门有效凭证的,效益可按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确定。其中被拆迁工业用房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临时安置费的标准计算效益。
2.根据被拆迁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5%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拆迁开始实施时,被拆迁工业企业已停产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奖励与补助
房屋所有权人在拆迁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迁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20%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二)实行土地置换的,按照被拆迁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5%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三)原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工业用地的价值,按国有划拨工业用地价值扣减征地补偿费后确定。
(四)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未登记工业用房,参照集体土地上的工业用房价值确定;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未登记工业用房,其用地面积的价值按照集体工业用地价值的70%计算,房屋及装修补偿款、临时安置费可以按标准予以补偿。
(五)超过“并列第一”规定的期限,仍未评估、签约、腾空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七部分 其他补偿
水、电总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
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八部分 安置房认购原则
(一)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的原则。
1、房屋实施单位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2、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房屋所有权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二)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书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将指定的安置房源情况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
(三)具体安置认购方案另行编排组织实施。
第九部分 法律责任
(一)对弄虚作假获得安置房或经济补偿的,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解除协议,收回安置或补偿款,注销《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房屋拆迁与补偿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与争议由实施单位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部分 附 则
南白象街道金竹村横宕自然村城中村改造工程 采取协议搬迁的形式实施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房屋所有权人自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正式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可按本实施方案执行。本方案中涉及评估时点、置换面积及人口认定等时间以房屋拆迁实施起始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