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1-61568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成文日期:2021-06-30 14: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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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现行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1-06-30 14:45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序号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业务主管部门省级核定项目名称补助、补贴对象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移民直补资金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2《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3《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村干部
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关于实施“雨露计划”工作中严格按扶持范围执行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9号)国家乡村振兴局雨露计划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农户子女
5《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6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国家医保局医疗救助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7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国家医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8《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1〕42号)、《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残办发〔2012〕70号)省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9《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省残联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
10《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省残联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
12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省残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13《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省林业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1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省民政厅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农村“三老”人员
15《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和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0〕92号)省民政厅精减职工(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精减人员
1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省民政厅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省民政厅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8《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省民政厅临时救助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19《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2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21《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省农业农村厅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在本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现为装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具所有人
22《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8〕16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31号)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省农业农村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数据口径和补贴发放对象由各地自行确定
24《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浙财基〔2021〕2号)省委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25《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省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需女方年满49周岁
2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省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27《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50号 )省教育厅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28《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53号 )省教育厅营养改善计划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29《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54号 )省教育厅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30《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55号 )省教育厅保育费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31《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区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温民助〔2020〕104号)市民政局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支宁返温人员
32《关于泽雅水库建设农村移民安置和水库淹没补偿的规定》(温泽水库〔1996〕22号市民政局泽雅水库移民老年人生活补助泽雅水库移民老年人
33《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低保对象水价补贴的通知》(温民救〔2011〕21号)市民政局低保对象水价补贴低保对象
34《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低保对象气价补贴的通知》(温民救〔2016〕98号)市民政局低保对象气价补贴低保对象
35《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温残联〔2020〕28号)市残联残疾人贷款贴息补助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的持证残疾人(2021年相应政策和补助已移交至人社局。目前针对2020年度的补助对象进行扫尾)
36《关于市区下肢残疾人购置(更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给予资金补贴的通知》(温残联〔2018〕38号)市残联残疾人购置(更新)机动轮椅车补助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的16周岁以上下肢残疾人,且持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并进行登记注册,领取牌证和行驶证,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37《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扶残助残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2〕175号)区残联残疾人津补贴瓯海户籍所有持证残疾人
38《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扶残助残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2〕176号)区残联残疾人康复补助白内障患者、 实施矫治手术康复的未成年残疾人
39《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扶残助残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2〕177号)区残联残疾人康复站康复档案补助瓯海区残疾人社区康复机构的医生或康复工作人员
40《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扶残助残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2〕178号)区残联残疾人临时困难补助因灾、 疾病等原因引起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41《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扶残助残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2〕179号)区残联残疾人培训补贴参加各类正规职业技术培训, 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的残疾人
42《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扶残助残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2〕180号)区残联盲人按摩基地经济补助法人为瓯海区户籍视力残疾人,盲人按摩经营户
43《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扶残助残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2〕181号)区残联瓯海区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瓯海户籍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接受教育期间
44《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扶残助残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2〕182号)区残联区级残疾人助学补助瓯海户籍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接受教育期间
45《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扶残助残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2〕175号)、《关于瓯海区完善特殊困难群体脱贫兜底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瓯委办发〔2019〕65号)区残联残疾人养老保险补助持瓯海籍残疾人证的一般家庭残疾人、困难家庭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
46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和《温州市瓯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瓯民〔2016〕120号)区残联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即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7《关于要求落实“政转企”人员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慰问经费的请示》(温瓯人社〔2015〕27号)、温瓯政办抄〔2015〕294号区供销社军转干部慰问金军转干部
48《关于要求落实“政转企”人员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慰问经费的请示》(温瓯人社〔2015〕27号)、温瓯政办抄〔2015〕295号区供销社政转企人员慰问金政转企人员
49浙移综〔2021〕1号关于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民政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大中型水库后扶移民
50《关于调整高龄老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温瓯老工办〔2012〕1号)区民政局90周岁高龄补贴90周岁高龄
51《关于印发瓯海区丧葬礼俗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瓯民〔2018〕57号)区民政局丧事集中办理奖励补贴丧事集中办理交通补助
52《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瓯委改发〔2019〕4号)区农林渔业局“1 5 16”惠企平台产业政策扶持资金符合瓯海区“1+5+16”都市农业产业奖补政策《瓯海区加快都市休闲农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扶持办法》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
53《关于切实抓好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温瓯政办发〔2020〕8号)区农林渔业局规模种粮补贴由各镇街发放:稻麦种植规模2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54《关于切实抓好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温瓯政办发〔2020〕9号)区农林渔业局旱粮种植补贴由各镇街发放:旱粮种植规模2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55区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温瓯政办发〔2018〕139 号)区农林渔业局机械烘干粮食作业环节补助粮食机械化烘干的个人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56区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温瓯政办发〔2018〕140 号)区农林渔业局农业机械保险保费补助参加农业机械保险的车主
57瓯海区高层次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瓯委改发〔2019〕4号)、《海区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及人才平台奖补申报指南》(温瓯人社〔2020〕2号)区人社局新引进眼镜行业人才个人奖励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或眼镜相关专业的全日制高职应届毕业生
58瓯海区高层次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瓯委改发〔2019〕4号)、《海区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及人才平台奖补申报指南》(温瓯人社〔2020〕3号)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才引育个人奖励新引育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
59《瓯海区高层次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瓯委改发〔2019〕4号)、关于印发《瓯海区引进眼镜行业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温瓯人社〔2018〕23 号)区人社局眼镜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以及眼镜相关专业的全日制高职应届毕业生等人才
60关于印发《瓯海区订单+清单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温瓯商务〔2020〕33 号)区商务局外贸订单+清单填报工作补贴在外贸订单+清单系统中上线填报、并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响应工作的企业
61关于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瓯民宗发〔2015〕16号)区委统战部宗教教职人员社保补助宗教教职人员社保补助
62关于印发《瓯海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补助慰问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瓯委办发〔2020〕40号)区卫健局计划生育补助慰问金对符合以下条件(本人为我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或泽雅镇水库移民农业转非农户口,1973年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1980年以来已落实绝育手术的两女户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但因失土征地或其他原因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不能享受奖扶政策的对象,给予补助慰问金,直至亡故。
63《关于开展计生困难家庭幸福促进行动的通知》(温瓯卫发〔2020〕43号)区卫健局计生困难家庭幸福促进行动资助金2020年计生困难家庭幸福促进行动主要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一)健康促进。关爱关怀计生困难家庭的生殖健康和身心健康,尤其是患重病的独生子女家庭。
(二)关怀救助。关爱关怀计生特殊家庭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贫困的计生家庭。特别是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受疫情影响主要劳动力无收入,家庭又无法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三)助学成才。关爱关怀贫困计生家庭子女,尤其是原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以及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计生家庭子女,帮助实现求学脱贫梦。
(四)关注“三留守”。关爱关怀计生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变故的家庭,为他们提供一些必要资助。
64《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温瓯政办发〔2009〕77号)区卫健局农村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温州市瓯海区户籍,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80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
  3.已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参保当年男方年龄须为45周岁或女方年龄为4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可选择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参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


瓯海区现行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