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温州市瓯海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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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编制,现将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的,请于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提出。

    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4日。

    联系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A3幢517室,联系电话:0577-88598531。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瓯海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 号)、《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9〕4号)和《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1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区政府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经过清理调整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今后视地方财力及基金绩效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相关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构建“1+X+N”的组织架构,即设立“1 个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X个基金法人机构(区属国有企业)、N个引导基金及运营机构”三个层次。区财政出资参股且存续经营的各类基金,统一划归到上述基金法人机构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完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审定基金法人机构出资规模、投资方向、引导基金设立、重大项目直投等重大决策事项;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调整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增设评审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设立引导基金与跟进投资项目的表决。评审决策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每次评审会议参会成员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成员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与社会专家等组成,由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进行任命。

    第八条 基金法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规划引导基金的构成与投向,拟订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

    (二)遴选基金运营机构,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省、市等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已出具尽调报告的,可不再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合作协议,进行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三)对引导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列席参加引导基金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会议、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

    (四)协调相关部门,为引导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募集行为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负责收集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投资对象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信息和需求,负责围绕我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提出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建议;开展招引基金、基金招商工作;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落地服务,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本行业的投资对象名单;招引基金工作纳入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绩效考核应注重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和项目质量,侧重于战略引领和社会效益,给予较大风险容忍度。

    第三章  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应围绕瓯海区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培育更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

    第十二条 基金法人机构在引导基金中参股资金不超过引导基金的30%,上级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出资到引导基金不纳入社会资本统计,与省市区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49%,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特殊基金可“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基金法人机构一般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政府出资原则上参股不控股,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坚持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可让渡一定收益。基金法人机构在确认引导基金其他社会资本出资到位后,再支付参股资金。引导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区政府出资部分的1.5倍,引导基金总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

    在引导基金存续期内,以下情形可将引导基金投资于瓯海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引导基金投资于在瓯海注册登记企业的投资金额,具体包括:

    (一)引导基金投资的瓯海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瓯海,或被瓯海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控股型收购是指被投企业被瓯海注册登记企业收购后,瓯海注册登记企业成为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且瓯海注册登记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应当将被投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二)引导基金投资的瓯海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瓯海(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情形;

    (三)引导基金运营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的天使项目注册地迁入瓯海的情形。

    第十四条 基金法人机构实行跟进投资运作的,可参照温政办〔2016〕61号文件中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内容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可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形式,但出资完成后占投资对象的股权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 基金法人机构在设立引导基金时,应明确约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30%,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须全部投向天使类项目,天使类项目被投资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规定:一是引导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引导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定义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执行。

    第四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方式选聘基金运营机构,选聘的基金运营机构应符合《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114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资金(不含政府相关机构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原则上优先投资于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 

    第十八条 设立引导基金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尽职调查、评审决策委员会审议、领导小组联席决策、公示、组织实施等。领导小组所作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即可生效,领导小组主任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主体须注册在瓯海区内,基金运营机构建议注册或迁址至瓯海区,涉及出资参股国家、省、市基金的,注册地不在瓯海区,应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决策。

    (一)第二十条 为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引导基金应选择辖内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对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基金运营机构须每半年向基金法人机构提交引导基金银行托管报告。投资期内,引导基金闲置资金、基金法人机构的税后利润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管理。

    第五章 退出及让利方式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退出清算期一般不超过2年,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期与清算期累计不超过10年。在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按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延长,基金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启动强制清算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基金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退伙程序,其他合伙人必须配合基金法人机构退出的条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法人机构由领导小组审批后,履行退伙程序: 

    (一)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2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出资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基金账户12个月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五)基金运营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基金相关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①基金运营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②锁定的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退出金额为投资本金余额及投资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二十三条 基金法人机构股权退出时应当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应当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让利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决策、公示和执行五个步骤。基金法人机构在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扣除出资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额,最高可将其余投资于瓯海地区项目所得收益100%让渡给基金运营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基金法人机构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六章 收益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费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惯例协商确定,主要用于基金运作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成本、人员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分配方式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列明。投资收益先按照引导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再分配剩余的投资收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区审计局按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基金使用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已履职尽责的基金组建与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准入联审机构、评审决策机构、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须对引导基金投委会成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引导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在引导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参与相同投资领域的基金,在该只引导基金注册之前已管理相同投资领域的其他基金除外。

    第八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15工作日内,基金运营机构要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引导基金资金及投资运作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运营机构要向基金法人机构提交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15工作日内,基金法人机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投资运作、投资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法人机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运作和投资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法人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置意见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