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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六人不服潘桥街道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2021-04-25 13:19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马某某

申请人:诸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函》(编号:2020002)(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0年6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次日收到该申请。因申请人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同年7月1日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同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并于同年8月14日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为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某某村拆迁户。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温州市2017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九批次)中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陈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钟某某所拥有的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明确上述人员所拥有的房屋门牌号。

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陈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等人员所拥有的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信息不存在,陈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所拥有的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因陈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不同意公开并且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不予公开。

在与本案同类型的(2018)浙行再116号行政判决中,尽管其他拆迁户不同意公开其拆迁协议,但三级法院均判决予以公开。参照该判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0年5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无法确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内容,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同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补正信息。申请人要求提供“温州市2017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九批次)中某某村城中村改造中:1、陈某某、陈某某(门牌号:潘桥街道某某号、潘桥街道某某村高桐路号等);2、徐某某、徐某某(门牌号:潘桥街道某某号等);3、陈某某、陈某某、钟某某(门牌号:潘桥街道某某号等)人员所拥有的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陈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员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同日,陈某某、陈某某答复不同意公开。同年6月2日徐某某答复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认为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不予公开,于同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信息内容以及信息获取方式均不明确,于同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同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补正信息。申请人要求提供“温州市2017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九批次)中某某村城中村改造中:1、陈某某、陈某某(门牌号:潘桥街道某某某、号、潘桥街道某某号等);2、徐某某、徐某某(门牌号:潘桥街道某某号等);3、陈某某、陈某某、钟某某(门牌号:潘桥街道某某某号等)所拥有的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于同月15日向陈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徐某某等四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同日,陈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等三人回复不同意公开。同年6月2日,徐某某以个人隐私为由回复不同意公开。同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经检索,陈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等四人的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不存在;陈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三人的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涉及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又因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函、邮寄记录、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潘桥街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所涉及的项目为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九批次)。虽然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涉及第三方,且被申请人已经询问第三方并获得不愿公开的答复,但根据拆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在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开,有利于被拆迁人之间互相监督,实现公平补偿,从而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如果认为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中涉及与拆迁项目无关的个人隐私,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作区分处理。被申请人认为其以涉案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的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函》(编号:2020002)。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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