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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娄桥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2021-03-30 15:55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函》(编号:2020025)(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0年9月22收到该申请,并于同年9月2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路彭某某房屋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未登记房屋建设年限认定表专家组有几个详细部门及专家姓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第二条经区相关部门同意,被拆迁工业房给予补偿安置,具体是哪个部门;瓯娄抄[2018]639号抄告单;彭某某名下三间店面房产证、土地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详细认定部门数量与认定专家姓名”及“具体同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哪几个部门”等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产证、土地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等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已建议申请人向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提出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地址和联系电话。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某某路彭某某房屋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未登记房屋建设年限认定表专家组有几个详细部门及专家姓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第二条经区相关部门同意,被拆迁工业房给予补偿安置,具体是哪个部门;瓯娄抄[2018]639号抄告单;彭某某名下三间店面房产证、土地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21日收到并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向申请人提供某某原房屋位于某某幢的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和瓯娄抄[2018]639号抄告单,告知申请人“详细认定部门数量及认定专家姓名”及“具体同意房屋安置拆迁补偿协议的是哪几个部门”不属于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证、土地证”,向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营业执照”,向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查询“税务证”,并提供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函及送达回执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瓯娄抄[2018]639号抄告单、EMS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未登记房屋建设年限认定表专家组有几个详细部门及专家姓名”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第二条经区相关部门同意,被拆迁工业房给予补偿安置,具体是哪个部门”系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材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针对某某某某路彭某某房屋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和“瓯娄抄[2018]639号抄告单”,被申请人公开了某某原房屋位于某某幢的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和瓯娄抄[2018]639号抄告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某某名下三间店面房产证、土地证、工商营业执照”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证、土地证”,向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营业执照”,并无不当。制作“税务证”的行政机关为税务部门,被申请人告知向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查询“税务证”,亦无不当。故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函内容无不当之处,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函》(编号:2020025)。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