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函》(编号:2020019)(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8月5日收到该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瓯海区娄桥街道玕南村2016年3月25日村民会议纪要,玕南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玕南村城中村改造一期、二期工程征收本村集体土地有关事项;会议应到50人,实到43人,参加签字人详细名单等有关资料”。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8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核实,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信息制作主体为玕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该合作社未向被申请人上报留存,被申请人已建议申请人向该主体提出查看申请。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6月27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瓯海区娄桥街道玕南村于2016年3月25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玕南村城中村改造一期、二期工程征收本村集体土地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以及应到50人,实到43人,参加签字人详细名单等有关资料”。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以“玕南”“村民代表”为关键词在温州市瓯海区馆室一体化系统进行检索,无相关材料,并建议申请人向玕南股份经济合作社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函》及送达回执、EMS快递单、检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显然不是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制作主体。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依法进行检索,未查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保存了所申请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函内容并无不当,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虽然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提供了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制作主体玕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地址和电话,但引用《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存在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函》(编号:2020019)。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