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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区公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案

发布日期:2021-03-01 17:06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海区分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1166号。

法定代表人:吴仁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5月23日,申请人与胡某某协商由胡某某负责的中空浇注作业,费用8500元。同月26日,申请人将具体要求告知胡某某父亲。6月3日上午7时,胡某某将施工材料运送来之后,以钢筋粗为由要求加价200多元。申请人同意支付300元。6月3日上午,胡某某又以其他事由要求加价,双方协商无果后停工。申请人报警后,在调解时胡某某要求加价2300元,申请人不同意。调解不成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胡某某用不加价就不开工的方式是在胁迫申请人就范,破坏了经济社会的良好秩序,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0年6月9日10时许,申请人来到梧田街道派出所报案称因装修问题被装修人敲诈勒索。经调查,申请人所称的情况系民事纠纷,不属于敲诈勒索,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申请人与胡某某因事先未谈好装修标准导致装修款差异发生纠纷。胡某某已将装修材料运至申请人房屋准备装修,因价款差异未达成一致导致装修材料堆放于申请人处。胡某某亦称若申请人不让其装修并赔偿材料运输的损失,就将材料运回。这一过程中,胡某某只是按照装修标准要求提高费用,并未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或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强迫申请人接受服务。同月16日,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恰当。故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9日,申请人因与胡某某之间的承揽纠纷一事向梧田街道派出所报警,称遭胡某某敲诈勒索。被申请人调查后,认定申请人所称情况为民事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双方因装修标准未达成一致导致装修款产生差异,继而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同月16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与胡某某因装修产生纠纷,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案系民事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内容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