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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三垟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处理案

发布日期:2021-11-03 16:01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申请人胡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三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梅某,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编号:202101)(以下简称“答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政务专线反映独生子女补贴问题。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夫妻违反计划生育,属早婚早育,不能申领独生子女补贴。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信息。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称不存在案涉政府信息,构成变相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我夫妇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只生一个孩子。1988年4月18日瓯海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独生子女光荣证,现政策规定对独生子女补贴。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政务专线反映独生子女补贴问题,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三垟街道办事处答复,申请人夫妻违反计划生育,属早婚早育,不能申领独生子女补贴。现特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三垟办事处申请,公开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函,并于2021年2月26日邮寄案涉信息答复函,告知信息并不存在。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处罚信息不存在。

以上事实由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查询记录、检索过程记录、检索单、快递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检索,并不存在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且申请人在听证程序中自认“知道未被处罚过,也没有相应的处罚决定”。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编号:202101)。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