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 > 行政复议

周莫某不服梧田街道办作出的《回复函》案

发布日期:2021-11-03 11:18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申请人周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梧田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胜。

第三人南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以邮递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4月2日召开听证会。因案情复杂,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原南堡村村民,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要求责令将南堡村撤并入内的慈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改正原南堡村的《村规民约》。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于2020年12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回复函》。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督促现梧田街道慈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立即改正《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规民约》第三十三条第5项。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根据职权对南堡村规民约进行审查。经审查,该村规民约第33条有关老年福利金分发的标准涉及老人的年龄段、在2017年12月31日前是否已享受老年福利金、宅基地是否在本村、1984年是否有分到责任田、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嫁入本村但户口未迁入等多项标准。申请人仅享受30%发放标准,是因申请人不符合《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规民约》中“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老年福利金的本村农业户” “宅基地坐落在村内”这两项条件,而非因申请人所述的离婚妇女身份。《答复函》中已载明南堡村村民委员会已经撤销,而慈湖社区的居民范围与南堡村村民范围不一致,且居民委员会能否制定、修改村规民约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慈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修改南堡村村规民约的主体。因此,被申请人无法责令梧田街道慈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改正。

第三人称,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有异议。原南堡村在申请人提起信访前已被撤销。南堡村撤并前,老年福利金是原南堡村老年协会从菜场租金中分发的,而申请人未对菜场出资。撤并后,继续按照村规民约的标准从集体经济合作社统一发放。2013年11月为申请人办理失地养老保险。依据《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规民约》第三十三条第5项规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老年福利金,两项仅可享受一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原南堡村村民。 2020年9月14日,申请人向温州市瓯海区信访局提交《信访书》,认为原南堡村制定的村规民约第三十三条第5项“2017年12月31日前未享受老年福利金的本村农业户,离婚后户口未迁出的妇女老年人,享受30%发放标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老年福利金两项仅可享受一项”的规定剥夺了离婚妇女老年人的平等分配权,要求1.责令改正《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规民约》第三十三条第5项;2.被申请人责令慈湖社区居委会补发老年人福利金。2020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瓯梧信访告字[2020]45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与南堡股份经济合作社沟通,正在对该村规民约进行审查。2020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函》,告知申请人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实际不影响申请人老年福利金发放标准的确定,被申请人难以认定该村规民约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需要责令整改的情况。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9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瓯梧办[2019]42号《梧田街道办事处关于要求村改社区的请示》,向瓯海区人民政府请示撤销北村村、南堡村,设立慈湖社区(筹),保留各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19年5月10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作出温瓯政发〔2019〕29号《关于同意梧田街道村改社区的批复》,同意撤销北村村、南堡村村民委员会,设立慈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以上事实由回复函、信访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书、梧田街道办事处关于要求村改社区的请示、关于同意梧田街道村改社区的批复、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规民约、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上述法律法规均未对委托代理人身份作出限制,第三人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异议,本机关不予采纳。

申请人在《信访书》中提出了两项请求,分别是改正《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规民约》第三十三条第5项和补发老年福利金。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和《回复函》均未对申请人补发老年福利金的请求进行回复,属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村规民约进行监督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南堡村村民委员会经瓯海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于2019年5月10日撤销。原南堡村的《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规民约》应失效或由慈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继续遵守执行。被申请人在《回复函》中对《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规民约》进行审查,得出“难以认定该村规民约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需要责令整改的情况”的结论。被申请人事实上承认《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规民约》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又辩称慈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修改南堡村村规民约的主体,亦属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应当先行确认《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规民约》有效性,再对《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规民约》第三十三条第5项进行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回复函》;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