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某。
委托代理人柯某程,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温瓯公(治)行罚决字[2020]04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以邮递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听证会。因案情复杂,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首先,申请人并不存在煽动、策划的情况。申请人系购买奥体华府(备案名:森奥嘉苑)商品房的业主,加入与小区有关的微信群理所应当。当购买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开发商温州市瓯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不作为并拒绝采取有效解决方式时,申请人作为业主在微信里鼓励其他业主一起站出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共同向房开公司施压也情有可原。但是在2020年 11月23日维权的过程中,申请人从未煽动、策划带头喊口号,更不存在要求现场的业主前往瓯海区人民政府一号楼门口聚集,一开始所谓的维权均只是在奥体华府小区对房开公司的不作为施压,而且整个活动过程中的文化衫之类的东西均不是申请人进行安排并采购,系其他业主负责。实际上在针对奥体华府小区的整个维权过程中,申请人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发起者,最多只能算是积极参加者,但是当用尽半生积蓄购买的房子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参加维权也无可厚非。
其次,奥体华府小区存在诸多问题:1、房开公司在商品房尚未备齐五证以及小区水电设施、大门均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就强制要求业主收房,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2、房开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房开公司开发时对外宣传的篮球场、架空层、独栋会所、小区绿化景观等均未如实兑现。3、奥体华府小区的商品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小区业主在验房时发现商品房存在楼顶开裂并伴有漏水、瓷砖地砖空鼓并破损明显、地板起翘并有泡水现象、墙面发霉、地下室发霉、油漆脱落等问题。故在出现以上诸多问题的情况下,房开公司拒绝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作为业主除了采取维权措施别无他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显然错误。首先,该项处罚所针对的系侵犯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申请人及其他业主在奥体华府小区门口维权过程中并不存在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整个维权过程中并没有采取暴力措施以及损害他人权益,故该条款依据的侵犯的客体条件并不存在。其次,申请人及其他业主并不存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申请人及其他业主均是购买了奥体华府商品房的业主,当购买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具有合理表达请求的权利。至于2020年11月23 日有部分业主在瓯海区人民政府聚集,但是并不存在喊口号、拉横幅等行为,并不能认定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再次,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只是一个积极参加者,申请人并没有通过过激的语言、文字等方式煽动、鼓动不明真相的业主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图谋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期达到非法目的,故申请人并不存在煽动、策划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依据该条款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系法律适用错误的表现,该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认识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失去公平性与合理性,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0年11月 22日,申请人在多个微信群中煽动、策划瓯海区娄桥街道奥体华府业主于 2020年 11 月 23 日 9 时 30分前往奥体华府内进行集中维权。2020年 11月23日 10 时许,申请人与三四十名业主在奥体华府东侧会所门口统一穿文化衫并带头喊口号,煽动、策划现场业主前往瓯海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出警民警现场劝阻无效,申请人等三四十名业主仍前往瓯海区人民政府1 号楼门口聚集。2020年11月27日,申请人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2020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的温瓯公(治)行罚决字[2020]04207 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认为自己不存在煽动、策划的情形,自己及其他业主并不存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只是积极的参与者,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处罚系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奥体华府微信群发起 2020 年 11 月 23 日 9时 30 分前往奥体华府内进行集中维权,至 2020年11月 23日 10 时许,申请人等三四十名业主在奥体华府东侧会所门口统一穿写着“还我血汗钱、无良开发商”的文化衫并带头喊口号,后不听劝阻,申请人等三四十名业主仍前往瓯海区人民政府 1号楼门口聚集,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2日,申请人(微信号“xiaoyuer538523”,昵称“好好的”)在微信群 “奥体诉讼群(实名)”中发布内容为“星期一大家再都出来维权,房开收房不拿出5证,每套收的平方差也有疑点,按照合同只用交维修基金就可以验房,可是房开现在搞套路不给大家验房,还有小区品质需要提升,如电瓶车停的位置,绿化,西面围墙,明天9:30分到奥体大厅集合”的公告,号召瓯海区娄桥街道奥体华府业主于 2020年 11 月 23 日 9 时 30分前往奥体华府内进行集中维权。2020年11月23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等业主到达奥体华府物业,沟通未果后在奥体华府东侧会所门口穿正反面分别印有“还我血汗钱无良开发商” “奥体华府欺骗业主”的文化衫并喊口号。民警到场时,部分业主正出发前往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人在微信群 “奥体诉讼群(实名)”发语音,内容为“你还不来啊,你们快点啊”“现在还没下班”“快点啊,快点啊,大家快点”。在经娄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民警劝解,申请人等部分业主前往娄桥街道办事处与房开公司协商处理。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于同月27日传唤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2020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及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同日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于同日出具复核意见,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申请人参与组织的2020年11月23日的活动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 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申请人在微信群中发布群公告,号召奥体华府业主于2020年11月23日前往奥体华府集中维权。后又在微信群中催促业主前往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称其仅为积极参加者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询问取证等法定程序,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温瓯公(治)行罚决字[2020]04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