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1-40339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1〕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1-0001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1-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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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2 17:26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现将《瓯海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人防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人防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资产。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25日后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结建、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关于印发瓯海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9〕95号)施行前已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自愿将其人防工程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无偿交给区人防部门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人防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国有人防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国有人防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国有人防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国有人防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保养、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以下简称“区人防部门”)是全区国有人防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国有人防资产的平时使用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人防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负责国有人防资产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修、更新等专业维护的经费保障及监管,可移交区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区人防部门对全区国有人防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全区国有人防资产的权责利移交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全区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计划;

(五)负责国有人防资产统计工作;

(六)负责国有人防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七)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八)办理与国有人防资产有关的其他事宜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六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区人防部门将全区国有人防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整体以委托协议的形式移交给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第七条  国有人防资产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区人防部门和承接的国有企业做好人防工程相关移交工作。国有人防资产的产权首次登记由国有企业凭该项目权利人出具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第八条  国有人防资产管理人管理国有人防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的经营管理;

(二)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负责国有人防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和维护保养,并完成区人防部门交办的全区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计划;

(四)负责国有人防资产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完善,并反馈给区人防部门;

(五)建立国有人防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台账;

(六)牵头组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技术队伍,平时负责国有人防资产的维护保养,临战负责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指导。

(七)配合区人防部门的其他人防相关工作。

第九条  国有人防资产平时使用实行有偿原则,根据人防工程所在主体建筑用途及建设单位性质进行分类管理,由国有人防资产管理人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运营,可出租给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的租金需优先用于并足额保障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和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资产运行费等成本开支,以及全区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修、更新等专业维护。

第十条 国有人防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同时依据合同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国有人防资产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加强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国有人防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自觉接受区人防部门监督管理。战时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第十二条 区人防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人防资产管理人的指导,每年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擅自处置或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人防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其他已发布的文件政策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文件也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