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泽雅建川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C19W99M
经营者:蔡海亮
经营场所: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汇通路42号(温州乔鹏服饰有限公司内第三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8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汇通路42号(温州乔鹏服饰有限公司内第三层)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刷胶流水线正在作业,废气集气装置未运行,刷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无法正常收集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造成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刷胶流水线正在作业,废气集气装置未运行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刷胶流水线正在作业,废气集气装置未运行,刷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无法正常收集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造成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状态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 [2020]08004号)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0年8月11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关于〈温州市瓯海泽雅建川鞋厂年产PU鞋40万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20]19号)、《温州市舒您鞋业有限公司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已备案并出具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8、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0]30号)、《送达回证》、《关于请求减免处罚的报告》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观配合比较积极,并已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