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温瓯公(新)不罚决字[2020]0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根据《自查化解建议函》要求,启动自查化解工作,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协商。现申请人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