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郭溪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没收煤气罐行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根据《自查化解建议函》要求,启动自查化解工作,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协商。现申请人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