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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宅基地申请答复案

发布日期:2020-07-06 08:40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出的关于<宅基地申请书>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该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玕南村村民因户内增加至6人,根据《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拥有160平米宅基地。现申请人宅基地仅为132.6平米,不能满足正常生活需要,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宅基地。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出《关于<宅基地申请>答复函》。被申请人出的案涉行政行为属于变相的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函,责令其依法处理申请人宅基地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0年4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宅基地申请书后,咨询瓯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娄潘管理所,了解到由于机构调整,涉及宅基地事项已划至瓯海区农业农村局且娄桥街道已无宅基地后咨询瓯海区农业农村局,证实该项工作确已划至该局。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由于娄桥街道没有宅基地审批权限,本机关经向瓯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该项职能已划至瓯海区农业农村局,请您向瓯海区农业农村局咨询,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1003办公室”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户内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日常生活居住需要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宅基地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于同月13日作出答复函,称由于机构调整,该职权已划至瓯海区农业农村局,被申请人无该项职权,申请人可向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宅基地申请书、关于宅基地申请书答复函、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二条第()项规定:……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在村内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市)政府审批被申请人具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权限。本案中,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向被申请人提出宅基地申请,未依法向村级组织提出。虽然申请人不具备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宅基地申请的主体资格,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释明宅基地申请流程的情况下,直接答复没有宅基地的审批权限无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0413日作出的关于<宅基地申请书>答复函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处理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6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