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吴某某。
申请人:黄某某。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梧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梧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编号:2020-03)(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0年4月19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收到该复议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3月29日填写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瓯梧办函〔2019〕31号《回复函》载明的“梧田街道办事处受瓯海区政府委托作为梧田街道寮东村城中村改造征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实施单位”的委托书和梧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沈某某在梧田派出所询问笔录中所称的“我们街道按照市里城中村拆迁的考核要求,要尽快拆除旧房,采取整区块(包括安澜路XX号)一并拆除的方式进行”的相关资料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没有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该《办法》第三款和《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村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各街道(镇)及其它项目改建单位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申请人答复“此前瓯梧办函[2019]31号《回复函》关于‘受瓯海区政府委托’的答复有误,现予一并更正”。这样的答复是错误的,是不讲诚信的。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是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和瓯海区人民政府的委托。
被申请人答复避开工作人员沈某某在梧田派出所询问笔录中所称“我们街道按照市里城中村拆迁的考核要求,要尽快拆除旧房,采取整区块一并拆除的方式进行(包括安澜路232-234号)”的事实。被申请人不提供市里对城中村拆迁考核的文件,就是不讲诚信,依法治国从何谈起。
申请人吴某某、黄某某的房屋于2018年8月31日被他人非法拆除。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温政土房瓯〔2018〕8号批复。申请人陈某某的房屋于2018年1月10日被他人非法拆除。瓯海区政府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征收决定》属于程序颠倒,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提供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复(温政土房瓯〔2018〕8号)、《瓯海区梧田街道寮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梧田街道老殿后村城中村改造工程(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瓯政发〔2018〕63号),恰恰证明被申请人知法犯法,程序颠倒。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重新答复,提供完整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随附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涉及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梧田街道老殿后村城中村改造工程(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瓯政发〔2018〕6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梧田街道寮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温政土房瓯〔2018〕8号)复印件。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街道作为寮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复(温政土房瓯〔2018〕8号)确定的。被申请人在政府公开答复函也已明确回复“此前瓯梧办函〔2019〕31号《回复函》中关于‘受瓯海区政府委托’的答复有误,现予一并更正”,不存在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委托书。申请人引用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市政府、区政府必须出具委托书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提供市里对城中村拆迁考核的文件亦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最后一句话已经告知不存在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申请人提及的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在本次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9日,申请人提交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瓯梧办函〔2019〕31号《回复函》载明的‘梧田街道办事处受瓯海区政府委托作为梧田街道寮东村城中村改造征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实施单位’的委托书和梧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沈某某在梧田派出所询问笔录中所称的‘我们街道按照市里城中村拆迁的考核要求,要尽快拆除旧房,采取整区块(包括安澜路XX号)一并拆除的方式进行’的相关资料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信息”。被申请人于次日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向申请人公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梧田街道老殿后村城中村改造工程(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梧田街道寮东存城中村改造上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并告知申请人不存在其要求提供的其它信息。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梧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梧田街道老殿后村城中村改造工程(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梧田街道寮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政府信息检索记录网页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按照程序进行了检索。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瓯梧办函〔2019〕31号《回复函》载明的‘梧田街道办事处受瓯海区政府委托作为梧田街道寮东村城中村改造征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实施单位’的委托书”,被申请人告知不存在委托书,公开了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梧田街道寮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梧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沈显迪在梧田派出所询问笔录中所称的‘我们街道按照市里城中村拆迁的考核要求,要尽快拆除旧房,采取整区块(包括安澜路XX号)一并拆除的方式进行’的相关资料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信息”,被申请人公开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梧田街道老殿后村城中村改造工程(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并告知不存在其要求公开的其它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行为,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梧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编号:2020-03)。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