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站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511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房发〔2019〕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促进我区房地产中介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整治重点
此次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重点是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在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之外通过第三方合作模式向消费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居间服务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二)中介经纪机构发布虚假的房源信息,隐瞒房屋出租的真实价格,以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三)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通过中介经纪机构成交后租房合同签约并未去备案的行为。
(五)没有获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等正规中介机构应有的证明。
(六)经纪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七)恶意克扣租金、押金或者其他保证金、预定金。
(八)经纪机构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九)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行为或者提供这类信息,欺骗消费者去贷款支付租金。
(十)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其他涉黑涉恶、违法违规行为。
三、步骤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20年7月15日开始,2020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7月15日-7月25日,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自查,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检查表》(附件2),向辖区所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由辖区所对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巡查、统一上报给区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督科和市场监管局价格科。区住建局联系人:季爱军 联系电话: 8851090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沈栩玲 联系电话:88535315电子邮箱:1642469286@qq.com 。
(二)7月27日-8月7日,对有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回头看,对巡查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
(三)8月10日-8月21日,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约谈、要求整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查处。
(四)8月24日-8月31日,总结经验,查摆不足,持续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整治工作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为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瓯海区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名单附后(附件1),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督管理。区住建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合同抽查等形式对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涉信访问题、投诉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行政处罚的从严处罚;对涉黑涉恶,涉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完善政策制度。区住建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借助全省房地产信用平台,对失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惩戒,逐步实现征信全覆盖。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瓯海区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组长:
王晓东(区住建局局长)
二、副组长:
张碧武(区住建局副局长)
黄节棋(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三、下设办公室:
何晓春(区住建局房产交易和房产管理科科长)
程 磊(区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局-价格检查分局)
四、成员分组:
1、南片组(梧田、南白象、三垟、茶山、丽岙、仙岩)
组长:张福东
片区房管所工作人员、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2、中片组(景山、新桥、娄桥、潘桥)
组长:朱向东
片区房管所工作人员、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3、西片组(瞿溪、郭溪、泽雅)
组长:张 克
片区房管所工作人员、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附件2:
机构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注册资金 | 组织机构代码 | ||
成立时间 | 分支机构数量 | ||
机构累计从业年限 | 缴纳社保人数 | ||
经纪人人数 | 经纪人助理人数 | ||
整治重点 | 自查结果 | 检查结果 | |
1.在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之外通过第三方合作模式向消费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居间服务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 |||
2.中介经纪机构发布虚假的房源信息,隐瞒房屋出租的真实价格,以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的行为。 | |||
3.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 |||
4.通过中介经纪机构成交后租房合同签约并未去备案的行为。 | |||
5.没有获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等正规中介机构应有的证明。 | |||
6.经纪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 |||
7.恶意克扣租金、押金或者其他保证金、预定金。 | |||
8.经纪机构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 |||
9.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行为或者提供这类信息,欺骗消费者去贷款支付租金。 | |||
10.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 |||
11.其他涉黑涉恶、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