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加大学校办学资源配置自主权,进一步规范瓯海区教育系统的采购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瓯海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装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装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装备采购行为,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装备采购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全区学校教育装备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的操作规范,适用学校涵盖全区职业高中、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是实施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学校对项目预算科学合理、采购合法规范、项目质量安全可靠、资金合理使用、项目有效利用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负责。
第三条 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装备采购项目均须通过校务会议或“三重一大”会议,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教育装备的政府采购。凡教育装备公开采购项目信息都要通过校园网、瓯海教育网、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等途径及时公开采购文件、中标企业等有关信息。
第四条 瓯海区教育局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和计财科负责全区学校的教育装备采购管理工作,各学校具体负责教育装备的采购工作,其采购行为接受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五条 教育装备采购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教学仪器
2. 实验室及专用教室的教学设备
3. 实验室及专用教室桌椅橱柜
4. 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
5. 学生课桌椅
6. 学前教育玩教具
7. 学生宿舍家具
8. 计算机和多媒体等
9. 上述未列明的教育装备相关设备设施。
第三章 采购需求计划编制
第六条 学校需购置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教育装备,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要求上报需求计划。
第七条 区教育装备中心会同计财科依据配备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对申报的需求计划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需求计划的必要性、合理性。教育装备需求计划初审后,提请区教育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由计财科落实资金,学校根据相关要求开展采购工作。
第八条 教育装备需求计划一经确定,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学校须出具教育装备需求计划的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事项,按规定程序报送装备中心和计财科审核,并经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四章 采购计划实施
第九条 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进行论证。对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和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等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须邀请装备中心有关人员参与。
第十条 教育装备采购根据《温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和《瓯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采购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各学校申请报区财政局批准后进行公开招投。2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各学校申请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根据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20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等),由各学校申请报区财政局批准进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由学校依法组织采购,均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采购较大额资金且具有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项目,宜采用“货比三家”的比价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必须认真审核入选供应商的资质、经营范围、业务能力、诚信情况等,通过单位内部的“三重一大”程序,择优确定合格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满,项目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
工)及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相同。
合同由项目学校存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等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装备采购合同履行中,项目学校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时,需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不得含有原合同中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等条款,补充合同的采购数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在签订合同时不得与中标人签订有悖于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和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章验收结算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成立验收小组(3人以上的单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邀请管理监督部门人员参与),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指标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采购、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学校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合同、验收合格报告、供货发票等结算凭证,按照合同要求,分期或一次性按照实际价款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完成资金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按要求做好材料归档并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学校须建立统一的项目采购档案并妥善保管,主要材料包括项目的预算、采购申报、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结算付款材料等,如有专家论证、检测报告等一并归档备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要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工作组,采取设立不相容岗位、加强多岗复核把关等措施。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的教育装备采购工作接受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的管理、监督、考核和审计,区教育局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巡察中心)监督教育装备采购活动。对于采购的项目,学校需要对相关的资料(比如招标资料或会议纪要、合同、验收报告等)进行备案,区教育局将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重点督查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招投标规范性、合同执行情况、设备使用情况等,或聘请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若发现经费未及时使用、或未按规定使用、或违规采购等,将核减下一年度的预算经费。
第二十一条 教育装备采购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教育装备项目未经审批,擅自进行采购的;
2. 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教育装备政府采购的;
3. 项目开标前泄露标底及其他关键性信息的;
4. 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教育装备采购合同的;
5. 项目验收合格后,未按合同履行付款,无故拖欠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付款的;
6. 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