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制定主要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制定。
二、 文件起草背景及目的
由于瓯海区土地资源紧张,住宅安置房近几年建设速度加快,部分地块的安置房在满足被征收人安置后,存在大量的多余房源,而部分地块项目又存在安置房紧缺的矛盾现象。
同时因房源吸引力不同和各镇、街房源属地思想严重、部分安置户安土重迁观念较重,存在房源上报有安置计划而实际处于空置状态的现象,造成一边安置房源闲置,另一边无房可安置的窘境。
针对上述现象,为进一步推动安置提速工作的步伐,同时盘活瓯海区住宅安置房的多余房源,我中心与其他相关单位在区府办的带领下赴鹿城考察学习,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政府制定了《瓯海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瓯海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共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房源与政策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房源是指瓯海区范围内所有经区政府和征迁实施单位确认的安置完毕后的盈余房源;适用对象是指瓯海范围内各征迁项目已签订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但尚未安置或未安置完毕的待安置对象。其中已具备摸文条件且安置方案定稿上报区征收服务中心即视为已安置。
(二)关于选房流程。统筹安置选房流程如下:公布房源信息、报名申请、确认权益价值、缴纳保证金、选房、签约结算、不动产权证办理。
1、区政府会不定期在支付宝中的“瓯海统筹安置”生活号上更新房源信息(包括小区、幢室号、建筑面积、套型等)。
2、待安置对象凭本人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书、身份证原件向所属征迁实施单位进行报名并签署自愿统筹安置申请书。待安置对象本人亦可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办上述事宜。
3、征迁实施单位核对待安置对象身份并根据原协议书计算安置权益价值后,由待安置对象签字确认。
4、待安置对象获选房系统登录权限(将短信提醒)后十日内需完成保证金缴纳,保证金至个人支付宝账户,保证金2万元/份,每份保证金享受一套选房资格。待安置对象未在本轮统筹安置中成功选定房源的,相应保证金待本轮统筹安置选房结束后可申请给予解冻。根据实际需求和安置权益金额价值可缴纳多份保证金。
5、征迁实施单位公布统一选房时间,待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具体方式以公布为准,选房实行先选先得,不设面积档次。
6、待安置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统筹安置协议并办理结算手续。统筹安置协议由待安置对象、征迁实施单位、房源权属单位三方共同签署。相应保证金待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予以解冻。逾期未签订统筹安置协议或办理结算的,没收相应保证金、不再保留所选购房源,并取消今后参加统筹安置资格。待安置对象凭房源权属单位开具的调剂单至房源小区物业处办理交付手续。
7、选定房源具备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后,由原征迁实施单位通知待安置对象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房源权属单位按照统筹安置协议开具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待安置对象凭安置结算表、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调剂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关于结算方式。安置对象凭原实物安置权益价值与所选房源价值按等值置换方式进行结算,原协议未缴纳的应缴购房差价款在结算时一并缴清。如所选房源价值超出权益价值的,应在办理结算时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选房结算后剩余权益价值扣减原协议应缴购房差价款后不足权益价值10%的,安置对象可向征迁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形式退还该部分金额,征迁实施单位核实后向财政申请资金,区财政3个月内予以支付,大于或等于权益价值10%的,该部分价值自动归入下一轮统筹安置选房结算之用。
*统筹安置权益价值:由原协议书所确定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结合原安置地块统筹安置置换价确定。
*房源价值:先由瓯海区安置房审价小组和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单位研究后提出小区均价,再根据相关文件计算房源价值并报区政府审定。
(四)其他规定
1、选定房源前:原产权调换安置的权利继续保留;未在本轮选定房源的待安置对象,将自动享有下一轮统筹安置资格;征迁实施单位上报征迁项目安置方案后,待安置对象即自动丧失统筹安置资格。
2、选定房源后:原产权调换(置换)协议相关补偿安置权利义务根据统筹安置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已安置到位部分原产权调换(置换)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相关规定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