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全区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第二条(一)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标准补差发放。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可以参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费。
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7229元,该数据高于2019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因此有必要调整2020年度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2020年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为26060元/人(月标准2172元/人),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为20848元/人(月标准1737元/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
(二)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范围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镇(街道)要按时足额发放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并加强对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解读单位、解读人
该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由瓯海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解读联系人:陈晓锋,联系电话:0577-8859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