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3-16 16:27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温州市鹿城区新东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温州市瓯海区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等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温州市瓯海区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举办者温州市鹿城区新东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施奇任校长;办学地址为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大道995号仁汇大厦2楼北侧A,建筑面积1134.32;办学内容为文化课程培训;招生对象为中小学生。

二、办学类型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按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

三、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须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按规定及时到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登记等手续;学校不得随意改变办学内容和类型,不得擅自设立分校或教学点;招生广告、简章必须真实有效,表述准确,不含糊其词,不弄虚作假;要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与管理;要高度重视并做好安全工作。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031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