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指导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0-12-21 09:23 访问次数: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具体实施机构(科室)

权属划分(区级职责或区、镇街分级职责)

1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监察大队

区级职责

2

用人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监察大队

区级职责

3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监察大队

区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