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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8/2019-21367
  • 文件编号:温瓯司〔2019〕39号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单位: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19-08-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瓯海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06 11:19 访问次数: 来源:区司法局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各法律援助工作站:

现将《瓯海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    

2019年8月14日     

  

瓯海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解决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出具经济困难和经济状况证明流于形式的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困难状况承诺是指申请人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申请法律援助时,出具《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书》以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自愿承担其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与事实不符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本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材料时,即可采用本人书面承诺的形式,也可自愿采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本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的形式。

第四条 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认定的基准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其家庭前十二个月人均收入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第五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提交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材料的,应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明细表》,并出具《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书》,承诺其家庭人均收入情况、作出虚假承诺自愿被列入征信系统失信名单及终止本次法律援助案件的后果,授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查询申请人在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上的信用情况。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承诺书和授权,查询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者无记录的,给与适用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制,可以不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第七条 有失信记录的申请人或代理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要求其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既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具书面承诺,又不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的,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不予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免于经济困难状况审查的申请人,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瓯海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明细表》

2、《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书》

 

  

附件1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明细表

 

申请人姓名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现 住 址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状况

姓名

关系

年龄

月工资收入

其他月收入

合计

申请人本人

配偶

子女

总计

              元/月

家庭人均

        元/月

资产状况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重大支出

瓯海区最低工资标准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

            

 

 

 

附件2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书

本人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在此郑重承诺:本人家庭人均收入      /月,低于瓯海最低工资标准1.5倍,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请依照此承诺书给予法律援助。

若本人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与事实不符或经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发现承诺与事实不符的,自愿被列入征信系统失信名单,同意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终止办理本次法律援助案件,并自愿承担此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人:

代理人:

                                             

特授权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查询本人在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上的信用情况,若近三年内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不适用承诺制。

授权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

                                               

    (此件公开发布)